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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TMF963-03消费者玩具安全规范
发布人:管理者 发布时间:2015-05-12
ASTMF963-03消费者玩具安全规范
本标准以固定代号F936 发布,紧跟代号的数字表示启用的年份或最新修改的年份,括号中的数字表示最近复批的年份,右上角的符号(e)表示最新修改或复批后的版本变动。
序言
本标准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全国认可的玩具安全要求,虽然本标准不排除家长的选择适合儿童年龄的玩具时应尽的责任,或不同年龄的儿童接触同一种玩具时家长的监督责任,但是它的运用可将其涉及的玩具在正常使用和可预见的合理滥用时发生的降低到最少,本标准起初是作为一种非强制性的产品标准在商务部国家标准局主持下制定的,于1976 年出版(PS72-76)。目前的版本是用来更新安全要求,在参考了下面要求后使本标准包括这些要求的内容;已出版的强制性联邦要求,有关的非强制性标准,涉及潜在危险的一些新要求及基于制造商使用原标准的经验所进行的技术修改。
1 范围
1.1 本标准涉及了公众可能不易认识到的及玩具在正常使用中或可预见的合理滥用后可能遇到的危险。本标准并不意味着能包罗某一特定玩具的所有可预想到的危险。
除了与产品有关,本标准不涉及产品的性能与质量。除标签要求指出的玩具的功
能性危害以及玩具所适用的年龄组之外,本标准对玩具中作为功能作用显示的固
有及公认的危险部分不作要求。例如:尖端是针的功能所必须的。对于购买玩具
缝纫机的顾客来说,缝纫针的固有危险是人人皆知的,并且这种危险是作为一种
常识性的教育传授给使用者的。
1.2 另外,尽管一个乘骑玩具存在与其使用有关的固有危险(例如,摔倒在人行道上),
但通过采用标准与其结构有关的可能危险(锐利边缘,暴露的机构等)将减少。
1.3 本标准包括14 岁以下各年龄组的儿童玩具的要求与测试方法,本标准对不同年龄
组儿童制定适用不同的要求,这些年龄组反映了危险的性质和预期儿童应付这些
危险的智力或/和体力水平。
1.4 本标准不包括下列项目:
自行车
三轮脚踏车
小弹弓和尖头标枪
游乐场设备
无火药枪
风筝
成品主要不是游戏用的业余消遣品、艺术品
成品主要不是作游戏用的模型物品
不具玩耍价值的蜡笔、油漆、粉笔和类似的艺术材料(原料或成品),然而所有艺
术材料除外---它们不论是否是玩具的一部分,都必须符合LHAMA4.30.1 至4.30.3
条。
体育用品、野营用品、体育设备、乐器及家具:然而,上述的玩具仿制品包
括在本标准内(玩具仿制品与这些用品之间通常有明显的界线,这是公认的。例
如:乐器或体育用品和其玩具仿制品之间的界线,决定该项目是不是玩具仿制品
取决于制造商或批发商的意图,以及正常使用和可预见的合理滥用的方式。)
动力驱动的飞机、火箭、船只及陆地车辆模型,但其玩具仿制品包括在本标
准内。
1.5 玩具年龄标识和玩具包装的一般准则规定在附录A1 中。
1.6 有关包装和运输的情况规定在附录A2 中。
1.7 本标准包括以下章节:
标题章节
范围1
参考文献2
术语3
安全要求4
材料质量4.1
易燃性4.2
毒性4.3
电/热能4.4
发声玩具4.5
小物件4.6
可触及边缘4.7
突起4.8
可触及尖端4.9
金属丝或杆件4.10
钉和紧固件4.11
包装薄膜4.12
折叠装置和铰链4.13
绳和橡皮筋4.14
稳定性和超载要求4.15
封闭的空间4.16
轮、轮胎和轴4.17
孔、间隙和机械装置的可触及性4.18
仿制保护装置4.19
橡皮奶头4.20
弹射玩具4.21
出牙器和出牙玩具4.22
摇铃4.23
挤压玩具4.24
电池驱动玩具4.25
供连接在童床或游戏围栏上的玩具4.26
玩具柜4.27
填充玩具和豆袋类玩具4.28
婴儿推车和童车玩具4.29
艺术材料4.30
玩具枪标记4.31
气球4.33
弹子4.34
球4.35
丝球4.36
半球形物品4.37
安全标识要求5
使用说明6
制造商标记7
测试方法8
概述8.1
有毒物含量的测试8.2
溶解可溶性物质的方法8.3
清洁度和防腐性能的试验8.4
正常使用试验8.5
滥用试验8.6
冲击试验8.7
部件移取的扭力试验8.8
部件移取的拉力试验8.9
压力试验8.10
轮胎移取试验和咬接式轮轴组合的移取试验8.11
挠曲试验8.12
口动式玩具的试验8.13
玩具箱盖和关闭件的试验8.14
弹射玩具8.15
乘骑玩具的稳定性试验8.16
丝球的拉力试验8.17
电池操作玩具的马达堵转试验8.18
电池驱动乘骑玩具测试8.19
产生噪音的玩具测试8.20
有轮乘骑玩具的动态强度测试8.21
包装薄膜厚度8.22
绳套和绳索测试8.23
识别9
年龄分组准则附录A1
包装和装运附录A2
系在童床或游戏围栏上的玩具的设计指南附录A3
玩具的易燃性测试程序附录A4
2003 修订本的原理说明附录A5
1.8 指定的数值为标准数值,括号里的数值仅作参考。
1.9 下述预防声明仅涉本标准章节8 中的测试方法部分:
本标准并非意味针对所有与其使用有关的安全问题,使用本标准者都有责任建立合适的安全及
健康的操作程序,并在使用前确定适用性法规内容。
2、参考文献
2、1 ASTM 标准
D374 固态电绝缘体的厚度测试方法
D642 确定装运容器,零部件及单位负载的抗压力的测试方法
D880 装运容器的倾斜冲击试验
D999 装运容器的震动试验
D1193 水试剂的标准要求
D2240 橡胶性质的测试方法--硬度测定
D3421 氯乙烯塑料中的混合增塑剂的萃取和分析方法
D4236 对造成慢性健康危害的艺术材料的标示方法
D5276 载物箱的自由跌落试验方法
F1313 橡皮奶嘴上奶头中易挥发的n-亚硝胺含量规定
F1148 家用运动场所设备的消费者安全规范
2.2 ANSI 标准
C18.1 干电池和电池的美国国家标准-规范
S1.4 声级计规范
Z315.1 三轮脚踏车的安全要求
2.3 联邦标准
15 CFR 1150 仿真玩具枪和仿制玩具枪的标志
16 CFR 1303 含铅油漆和某些含铅油漆消费品的禁令
16 CFR 1500 危险物品条例规则,包括以下部分:
1500.3(c)(6)(VI)“易燃固体”的定义
1500.14(b)(8)有害艺术材料的标识
1500.18 禁用的玩具和其他供儿童使用的禁用物品
1500.19 贴错标识的玩具与其它供儿童使用的物品
1500.44 测定极易燃和易燃固体的方法
1500.47 测定玩具火药帽产生的声级的方法
1500.48 测定供8 岁以下的儿童使用的玩具和其他物品中锐利尖端的技术要求
1500.49 测定从8 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和其他物品中金属或玻璃锐利边缘的技术要求
1500.50--53 供儿童使用的玩具和其他物品的模拟使用和滥用测试方法
1500.83 小包装袋,较小危害及特别情况的豁免
1500.85 归类为禁用的危险物品的豁免
1500.86 归类为禁用的玩具或其它供儿童使用的禁用物品的豁免
16 CFR 1501 识别供3 岁以下儿童使用,含可引起窒息、吸入或咽下危险小部件的玩具和其它
物品的方法
16 CFR 1505 供儿童使用的电动玩具或其他电动物品的要求
16 CFR 1510 摇铃的要求
16 CFR 1511 橡皮奶嘴的要求
16 CFR 1610 服装纺织品的易燃性标准
21 CFR 110 制造、处理、包装或贮存人类食物的现行良好操作规范
21 CFR 170-189 供人类食用的食物
21 CFR 700-740 特殊化妆品的要求
21 CFR 73、74、81、82 颜色添加剂
49 CFR 173.000,109 C 级炸药的定义
SS-T-312B 片材、板材:天然沥青、橡胶、乙烯、石棉乙烯
2.4 ISO 和IEC 标准
ISO 7779 电脑和商务设备发出空气传播噪音的声学测量
ISO 8124-1:2000 玩具安全,与机械和物理性能方面有关的安全
IEC 60086-2 电池原理:物理和电气规范
3、术语
3.1 本标准指定用语的定义
3.1.1 A 计权声压级(LpA )--使用标准化的A 计权获得的声压计。
3.1.2 可触及--能被在16 CFR 1500.48 及16 CFR 1500.49 规定的探头接触的任何玩具部分
或部件,探头的使用方法见16 CFR 1500.48(C)。可触性探头的说明见图1。
注1--图中提供了两个年龄组的儿童对应的两个尺寸不同的探头。
所有尺寸单位为英寸a b c d e f G
(0.36 个月的儿童) 探头A 0.110 0.20 1.020 0.577 1.731 1 18 9/32
(37.96 个月的儿童) 探头B 0.170 0.340 1.510 0.760 2.260 1 1/2 17 25/32
图1 可触及性探头
3.1.3 碱性电池--具有碱性锰电化学的不可充电干电池
3.1.4 水上玩具--无论能否充气,用于承受儿童重量并在浅水中玩耍的物品,不包括洗浴玩
具、沙滩球和美国海岸警卫队批准的救生设备。
3.1.5 艺术材料--任何由制造商或重新包装商出售或提供的,适合于在制作任何媒介的视觉
艺术或图画艺术作品的任何阶段使用的物品,该定义包括艺术品组成部件在内的物品,例如:油漆、
油画布、墨水、蜡笔、粉笔、焊料、铜焊条、焊剂、纸、粘土、石头、线、布及照相胶片、还包括
与最终艺术品制作紧密相关的物品,例如:刷子、清扫刷、溶剂、陶瓷炉、丝网印刷、模具、模具
制造材料及摄影用的显影剂。
3.1.6 球--指设计成或打算用作掷、击、踢、滚、跌、反弹的任何球形、卵形或椭圆形物件。
术语“球”包括任何通过绳、橡皮筋或类似绳拴系到玩具或物品上的球形、卵形、椭圆形物件。术
语“球”还包括设计成或打算用作球的,由多个面连接成一个圆球卵形或椭圆形的多边物体。术语
“球”不包括永久性密封于弹子机、迷宫和类似外部容器内的骰子或球。如果根据16 CFR 1500.53
测试时,球不能从外部容器取走,则属于永久密封。
3.1.7 电池操作玩具--至少有一个功能是依靠电和电池驱动的玩具。
3.1.8 毛刺--由于材料切割或最后加工得不平整而使玩具或零部件的边缘或结合处出现的
粗糙部分。
3.1.9 钮扣电池--直径大于其高度的电池。
3.1.10 C 计权声压级(LPC)--使用标准化的C 计权获得的声压计。
3.1.11 近耳玩具--供靠近耳朵使用的玩具,例如玩具电话(不限于此种玩具)。
3.1.12 倒塌--机构突然或意想不到的折叠。
3.1.13 压缩弹簧--在压缩后基本回复到原来状态的弹簧。
3.1.14 连续声音--任何稳定状态的声音或持续时间超过一秒钟的一组变化声音。
3.1.15 绳索-- 一根细长的,柔软的材料包括单纤维丝、编织和捻搓的绳、粗绳、塑料纺
织袋,丝带及那些通常被称为线的纤维状材料。
3.1.16 化妆品--任何预定或可能通过擦、洒或喷、导入或其它方式施加于人体,以达到清
洁、美化、改善或增添魅力、或改变形象的作用的物品。
3.1.17 夹伤--表面之间的挤压而造成的身体某部分的受伤。
3.1.18 卷曲边缘--邻近边的薄片部分被卷成弧形并与底片形成小于90 度角的边,如图2 所
示。
图2 弯卷边缘
3.1.19 发射装置--释放并推进一个弹射物的无生命系统。
3.1.20 驱动装置--各部分或部件(例如齿轮、皮带和发条机构)连接组成的组件,其中最
少一个是由与儿童无关的能量(例如电力或机械方式)来驱动的。
3.1.21 危险边缘--在玩具的正常使用和可预见的合理滥用时能产生不合理伤害的危险的可
接触边缘。供8 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的金属和玻璃边缘如不能通过16 CFR 1500.49 规定的锐边
试验,则被定义为潜在的危险边缘。非金属和玻璃的其他边缘在通常使用条件下经接触为锐利时,
被定义为潜在的危险边缘。
3.1.22 松紧带--用不低于20in。(510mm)/min.的测试速度拉长至少10%后,能基本回复到
原来尺寸和形状的材料。
3.1.23 等效声级(LAeq)--在指定时间阶段内及在指定位置,具有与随时间变化的声音相同
的A 计权声音能量的稳态声音水平级。
3.1.24 拉伸弹簧--在拉力消失后基本回复到原来状态的弹簧。
3.1.25 紧固件--把玩具的两个或以上部件连接在一起的机械装置(如螺钉、铆钉和订书钉)。
3.1.26 斜薄边--材料在剪切或切割过程中产生的斜面(或说厚度由中间向边缘逐渐减小)。
3.1.27 溢料--在模具合箱的啮合部分溢出的过剩材料。
3.1.28 折叠机构--由铰链、转轴、折叠或滑动部件组装的机构,在使用时能产生压、剪、
挤或切割动作。
3.1.29 绒毛--能轻易地从带毛绒表面的玩具上脱落的少量纤维类材料。
3.1.30 手持玩具--供握于手中使用或操作的玩具,包括但不限于这些玩具:玩具工具、小
型电子游戏用品、填充玩具和玩具娃娃,近耳玩具,摇动声响玩具和使用火药帽的玩具不包括在此
定义中。
3.1.31 危险--在正常使用时或由于可预见的合理滥用产生不合理的伤害或致病危险的任何
玩具特性。
3.1.32 螺旋弹簧--形状如线圈的弹簧。
3.1.33 折叠边缘--邻近边的薄片部分往薄片主体方向折叠大约180 度,并与主体薄片平行
面形成的边,如图3 所示。
图3 折叠边缘
3.1.34 铰链线间隙--在玩具的固定部分与活动部件沿着或邻近转轴的投影线之间的间隙,
见图4。
关键词
1 铰链线1=铰链线间隙
2 盖子
3 盒子
图4 铰链线的间隙变化
3.1.35 爆发型的脉冲噪音--由以材料的快速膨胀或爆发为特征的能量突然释放而产生的噪
音,这类噪音的特点是发生时间非常迅速和持续时间非常短,由此带来明显超过环境噪音的短暂的
声压偏移。
3.1.36 撞击型的脉冲噪音--该噪音是由一运动中的物体与另一运动或静止的物体碰撞而产
生。这类型的噪音特点是明显超过环境噪音的短暂的声压偏多。撞击型噪音的发生时间典型地比爆
发型噪音长得多。
3.1.37 搭接--一条边与一平行表面部分重迭形成的搭接,但在整个重迭长度上并非所有的
点都机械地结合在一起。如图5 所示。
图5 典型的搭接
3.1.38 大型笨重玩具-----不考虑次要附件,计算出的底部投影面积大于400in²(0.26 ㎡)
或体积大于3 ft³(0.08m³)的玩具。。
3.1.39 乳胶汽球--由设计成可充注空气或气体的乳胶袋组成的任何玩具或装饰品,该术语
不包括用于水上活动的可充气的儿童玩具。例如、浮水圈、泳圈或其它类似物件。
3.1.40 弹子--由硬性材料构成的球体,例如:玻璃、玛瑙、大理石、或塑胶,用于各种儿
童游戏中,一般作为玩物或标记,术语“弹子”不包括永久地封闭于玩具或游戏机内的弹子。弹子
根据16 CFR 1500.53 测试,如不能从玩具或游戏机内取出,则属于永久封闭。
3.1.41 不可替换电池--在产品或设备的预期寿命期间对其供电的一种电化学装置,该装置
不让使用者接触或更换,在正常使用及按条款8.6 至8.10 进行可预见的合理滥用试验时,这种电
池应不可触及。
3.1.42 正常使用--按照玩具附有的说明进行使用的方式、由传统与习惯所决定的使用方式,
或看到玩具后即明白的使用方式。
3.1.43 包装--在购买玩具时附随的材料,但没有预定的玩耍功能。
3.1.44 峰值声压级(LCpk)--在观测期间内最大的C 计权瞬时声压级。
3.1.45 压伤--当两个运动着的表面,或一个运动另一个固定的表面互相靠近时,它们会使
肉体陷入并受压而造成伤害,通常导致擦伤或破口。
3.1.46 危险利尖--在正常使用或可预见的合理滥用过程中产生的不合理伤害的可触性利
尖。供8 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上的尖端如果不能通过16 CFR 1500.48 中规定的利尖试验,则被
认为是潜在的危险。
3.1.47 丝球--多段或多束纤维、纱线或线条,其中心被夹住或固定和系住并整理成球形,
也包括由填充材料做成的球形附件。
3.1.48 主要展示面--指零售包装或容器、箱或自动售货机的展示面,即设计成最主要的展
示、显示或呈现给顾客观看或检查的侧面或表面。
3.1.49 弹射物--由在使用者的控制下能贮存和释放能量的发射机构所发射的物体。
3.1.50 危险突起--由于材料或/和结构的原因,儿童跌倒在上面会造成刺伤的突出物。对眼
睛或/和嘴巴的刺伤不包括在本定义之内,这是由于通过产品设计不可能消除对身体这些部位的刺
伤危险。
3.1.51 保护帽或盖--附在潜在的危险边缘或突出物上以减小伤害的可能性的部件。
3.1.52 保护头--附在弹射物撞击末端上的部件,当弹射物射到人体上时可最大限度地减小
伤害,同时也可防止弹射物撞击目标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如提供使弹射物吸在目标上(如吸盘)
的方法或防止对无生命物体的损伤。
3.1.53 合理的可预见滥用--儿童可能不按正常的使用方法使用玩具的情况。例如:故意拆
散、跌落、或不按预定目的使用玩具、玩具的模拟使用及滥用试验见16 CFR 1500.50,1500.51,
1500.52 及1500.53(不包括咬啮试验及每部份的(c)节)。
3.1.54 刚性--根据测试方法D2240 的最新校订本进行测量时硬度超过70 肖氏A 级的材料。
3.1.55 卷边的边缘--邻近边的薄片部分卷成一个弧形并与主体薄片形成一个90 度-120 度
角度的边,如图6 所示。
图6 卷曲边缘
3.1.56 模拟防护设施--设计用于模仿对穿戴者具有某些机械保护作用(如保护头盔和盔甲)
的产品的玩具。
3.1.57 挤压玩具--供18 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手握柔软玩具,通常装有发音部分,弯曲或挤
压玩具迫使空气通过一开口能使发音部分产生声音,当放开后玩具能恢复到原始形状。
3.1.58 软填塞玩具/填充玩具--穿有衣服或不穿衣服,身体表面柔软并用软性材料填充的玩
具,其躯干可以用手随意压缩。
3.1.59 裂片--带锐利尖点的碎片。
3.1.60 卷簧--发条状弹簧。
3.1.61 稳态声音(噪音)--在观测期内只有微小而可以忽略的声压级波动的噪音。
3.1.62 桌面、地板和童床玩具--供连接在或放在桌面、地板或童床内玩耍的玩具。这类玩
具包括但不限于玩具车、堆垛玩具、大型笨重玩具、游戏用品和连接到童床围栏的活动玩具。
3.1.63 出牙器--设计给口部使用的,主要用以减轻婴儿出牙期的不适症状的玩具。
3.1.64 工具--可用于操作螺丝、夹子或类似固定装置的螺丝起子、硬币或其它物件。
3.1.65 玩具--任何为14 岁以下儿童设计、制造或销售的作为玩耍的物品。
4 安全要求
4.1 材料质量--玩具可以用新的或复处理过的材料制成,并应目视清洁和没有污染。应不用
放大镜而用裸眼对材料作视觉评估,如果使用复处理过的材料,必须将其精制以使其危险物含量符
合4.3.1 的要求。
4.2 易燃性--玩具中使用的非纺织品(不包括纸)材料按照联邦有害物质条例(FHSA)16 CFR、
1500.3(c)(6)(VI)的规定不能是易燃的,为达到试验目的,玩具中使用的任何纺织物应符合16
CFR 1610 的要求,玩具易燃性的测试规程,即对16 CFR 1500.44 的说明,在附录A4 中。
4.3 毒性
4.3.1 有毒物质--玩具或用于玩具的材料必须符合FHSA 以及根据FHSA 所颁布的有关规定,
16 CFR 1500.85 中列出了豁免该法规规定的某些种类的玩具。法规对有毒的、腐蚀性的、刺激性、
敏化的或产生压力的、放射性的、易燃的和可燃性物质规定了限量。8.2 为测定有毒物质含量的参
考方法。应注意的是,有些州对有毒物质的规定可能比联邦规定的更严格。
4.3.2 食品的制造和包装--与玩具一起出售的食品的制造与包装都必须符合关于人类食品
制造、加工、包装和贮存的卫生操作条例21 CFR 110。
4.3.3 非直接食品添加剂--供与食品接触的玩具部件,如玩具炊具必须符合食品、药物和化
妆品条例(FDCA)的有关要求。特别是21 CFR 170 至189。
4.3.3.1 供与食品接触的玩具部件的标签--由供与食品接触的部件(如玩具炊具和玩具餐
具)组成的玩具,应符合6.8 条款的说明文字的要求。
4.3.3.2 陶瓷中铅镉含量--用来或可能盛放食品的陶瓷玩具部件,例如陶瓷茶具,必须符合
FDCA 中402(2)(c)和FDA 产品合格方针导则中的有关要求。
4.3.4 化妆品--玩具化妆品必须符合FDCA 中的有关要求,代码为21 CFR。其中适用于化妆
品的规定见700-740。对化妆品中色素的有关规定见21 CFR 中73、74、81 和82。
4.3.4.1 另外,供8 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化妆品必须符合本标准和FHSA 条例的所有要求,
但不包括16 CFR 1500.81 和1500.3(b)(D)(ii)。
4.3.4.2 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的要求因此将作为对儿童用品现行规定的补充。
4.3.5 油漆和类似的表面涂层材料涂在玩具上的油漆和其它类似的表面涂层材料必须符合消
费者产品安全条例(CPSA)颁发的16 CFR 1303 中关于铅含量的规定。
4.3.5.1 本规定禁止使用铅含量(计算成铅金属[Pb]超过油漆总的非挥发性重量或干油漆膜重
量的百分之零点零六(600ppm)的含铅或铅化物的油漆或类似的表面涂层。
4.3.5.2 此外,表面涂层材料中锑、砷、钡、镉、铬、铅、汞和硒的化合物中可溶物质的金属
含量与其固体(包括顔料、膜固化材料和干燥材料)重量的比不应超过表1 所给出的相应数值。在
将分析结果与表1 中的值比较,确定符合性之前,应将它们根据8.3.4.3 中的测试方法进行调整,
可溶性含量必须按照8.3 规定,通过溶解固体物质包括顔料,膜固化材料和干燥材料的干燥膜)进
行测定。
表1 玩具材料中转移元素的最高可溶含量
单位:PPM(MG/KG)
元素铅(Pb) 砷(As) 锑(Sb) 钡(Ba) 镉(Cd) 铬(Cr) 汞(Hg) 硒(Se)
容量90 25 60 1000 75 60 60 500
4.3.6 玩具化妆品、液体、糊剂、膏剂、凝胶和粉末--本要求的目的是减少玩具中使用的化
妆品、液体、油灰、凝胶及粉末(除艺术材料外)由于清洁度不够,保质期和污染引起的危险,本
要求为上述物质在使用中不产生微生物降解的情况下就清洁度和承受长期保质或/和污染能力制定
标准。
4.3.6.1 用于制造和填充玩具的水必须根据USP 纯水的细菌标准来制备。(警告:制备纯水有
不同的方法,每一种方法都可能对最终产品造成不同程度污染。假如生产设备是合格和无菌的,那
么通过蒸馏生产的纯水是无菌的。而另一方面,对离子交换柱和反相渗透仪要特别注意,因为它们
为微生物污染制备污染水流提供了场所。因此,需要经常进行检测,特别是当这些装置停止运转超
过几小时后再使用时。)
4.3.6.2 玩具上使用的上述物质的配方必须使上述物质在保质期和合理可预见的使用中不能
产生微生物降解。
4.3.6.3 对玩具上使用的上述物质以及他们的组成成份的清洁度必须按照8.4.1 进行测定。对
防止微生物降解的配方必须根据8.4.2 来评估。
4.3.6.4 应按照8.4.2 对化妆品配方的潜在微生物降解性进行评估。
4.3.7 填充材料--填充玩具的松散填充料不能有来自昆虫、鸟、啮齿动物、或其他动物寄生
虫侵染的令人讨厌的材料,也不能有在良好操作规范中可能产生的污物,例如碎片和金属屑。确定
令人讨厌的材料的测试方法见“法定分析化学家协会的法定分析方法”的第16 章。另外,无论是
天然还是合成的纤维填充料都应满足“宾夕法尼亚洲关于填充玩具的容许量规定”的第47.317 部
分,第47 章,第34 小节的要求。
4.3.8 DEHP(DOP)--奶嘴、摇铃和咬圈不能有目的地含有DI(2-乙基已基)邻苯二甲酸酯
(也叫做邻苯二甲二辛酯)。为了避免痕量DDHP(DOP)影响分析结果,当按照D3421 进行测试时,
在测试结果中可接受含量最高可达到固体物质总量的百分之三。
4.4 电/热能--由120V 电路操作的玩具必须符合FHSA 发表的16 CFR 1505 的要求。
4.5 发声玩具--这些要求用于尽量减小由设计发声的玩具可能造成听力受损的可能性。当按
条款8.20 测试时,玩具应符合本节中所述的要求。按条款8.5 至8.10 测试前和测试后都适用这些
要求。这些要求不适用于:(1)由口动玩具发出的声音,其声压级由儿童的吹动所决定;(2)由儿
童启动发出的声音,例如由鼓、铃发出的声音,其声压级由儿童肌肉动作所决定;(3)录音播放机、
CD 播放机,及其它类似的电子玩具,其声音输出依靠可移动介质(例如录音带CD、唱片、游戏卡
带)的内容;(4)与外部设备(例如电视机、计算机)连接的玩具,其声压级取决于外部设备;(5)
挤压玩具;(6)由耳塞/头戴式耳机发出的声音;(7)由于有轮玩具的轮子与地面、地板等接触而
产生的声音。
4.5.1 手持、桌面、地板和童床玩具--当距离玩具25cm(9.8in)处测量时,这类玩具不应
产生等效声压级(LAeq)超过90dB 的连续声音。
4.5.2 近耳玩具--当距离玩具25cm(9.8in)处测量时,这类玩具不应产生等效声压级(LAeq)
超过70dB 的连续声音。
4.5.3 所有具有撞击型脉冲声音的玩具--当距离玩具25cm(9.8in.)处测量时,这类玩具不
应产生超过120dB 的撞击型峰值压级(LCpk)。这要求也适用于摇动声响玩具和所有录音的脉冲声音,
例如由视频游戏产生的声音,不管它们所录的是什么声音(爆破型或撞击型)。
4.5.4 除火药帽外的所有具有爆破型脉冲声音的玩具--当距离玩具25cm(9.8in.)处测量时,
玩具不应产生超过138dB 的爆破型峰值声压级(LCpk)。
4.5.5 火药帽--玩具火药帽必须符合16 CFR 1500.47 和16 CFR 1500.86。
4.6 小物件--本条款的要求系为减少小物件对36 个月以下儿童造成的摄入或吸入危险。
4.6.1 供36 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应符合16 CFR 1501 的要求。确定玩具是否符合上述要
求的有关标准见16 CFR 1500.50、1501 和本标准附录A1 中的部分内容。16 CFR 1501 的部分章节
指出,玩具(包括可移取、脱落的部件,或玩具碎片)在不受压力情况下不得小到能完全放入图7
所示规定尺寸的圆筒内。在执行本条款时玩具碎片包括但不限于挤压溢料、塑料薄片、泡沫碎块、
微小削屑或刮屑。纸片、纤维、纱线、绒毛、橡皮筋和线的碎片则不在本要求范围之内。
4.6.1.1 在按第8 条款进行使用和滥用的前后,这些要求也适用于确定小物件的可接触性,比
如小玩具和玩具部件,包括从玩具上掉下或移取的眼睛、发声部件、钮扣、或小片。
4.6.1.2 下列物品不受本要求限制:气球、书籍和其它纸制品:书写材料(蜡笔、粉笔、铅笔、
钢笔);留声机唱片和激光唱片(CD);造型粘土及类似制品;指甲顔料、水彩顔料或其它顔料套具。
豁免的物品清单已列明于16 CFR 1501.3。
4.6.1.3 由成人组装的,在组装前含有潜在危险小件的玩具。应根据条款5.8 标识。
4.6.2 口动式玩具--本条款要求涉及通过吹和吸反复开动的玩具,如发声器。口动玩具如含
有松动的物件,如口哨中的小球;或插入件,如发声器中的簧片,按本标准条款8.13 的程序进行
测试,当空气从吹口处快速交替吹或吸时,不能有可置入图7 所示圆筒的松动物件从玩具中脱落。
8.13 程序也必须适用于能置入口中或被嘴盖住的排气口。
图7 小物体圆筒
4.6.2.1 充气玩具内的小物件在充气或放气时不得从玩具上脱离。
4.6.3 供至少3 岁(36 个月)但小于6 岁(72 个月)儿童使用的玩具和游戏机,应符合16 CFR
1500.19 的要求。除打孔纸游戏机和类似的物品外,任何供至少3 岁(36 个月)但小于6 岁(72
个月)儿童使用并含有小物体的玩具和游戏机应根据5.11.2 要求标识。
4.7 可触及边缘--玩具不能有可触及的含潜在危险的利边。供成人组装的玩具和在组装前含
有未经保护、有潜在危险的利边的玩具,必须应按5.8 加贴标识。
4.7.1 潜在危险的金属利边和玻璃利边的定义16 CFR 1500.49。供8 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按
8.5 至8.10 的规定经过使用和滥用试验前后应符合本要求。图8 为利边测试仪。
4.7.2 供48 个月至96 个月儿童使用的玩具含有玩具功能必需的潜在危险的边缘时,必须按
5.10 规定加贴警告标签。供48 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不能含有功能所需的可触及危险利边。
4.7.3 金属玩具--可触及的金属边缘,包括孔和槽不能含危险的毛刺和斜薄边或者必须将金
属边折叠、卷起、形成螺旋边、或用永久附着装置或保护层覆盖。
注3--不管边缘用何种方式处理,必须按4.7.1 的锐边技术要求进行测试。如果使用保护装置,上述装置按
8.5 至8.10 的适用的程序进行测试后不能脱离。
图8 锐利边缘测试蒝理图
4.7.4 模塑玩具--模塑玩具的可触及边、角或模子接口处应无由毛刺和溢料产生的危险边
缘,或者应被保护使危险边缘不外露。
4.7.5 外露的螺栓和螺纹杆--如果螺栓或螺纹杆的末端为可触及,螺纹不能有外露的危险利
边和毛刺,或者其端部必须由光面精整的盖帽覆盖,使危险的利边和毛刺不外露。这种保护盖帽不
管在按8.7 进行适合的冲击试验时是否能跟平面相接触,都必须按8.10 进行压缩试验,保护盖帽
还必须经过8.9 的拉力试验和8.8 的扭力试验。
4.8 突起--本要求涉及供8 岁以下儿童使用玩具中的潜在危险突起。本要求目的在于减少当
儿童跌在刚性突起时可能产生皮肤刺伤的危险,例如未受保护的轴端、操作杆、装饰物。由于眼睛
和嘴内部的极端敏感性,本要求没有也不准备对身体的这些部位提供保护。如果突起物显示对皮肤
产生刺伤的潜在危害,必须用合适的方式对其加以保护,例如将金属线末端弯曲或加上光面精整的
保护帽或盖以有效增加可能与皮肤接触的面积。玩具按8.5 至8.10 试验的前后都必须符合本要求。
供反复装拆的玩具,应该使那些独立组件和按照包装的图片、说明书或其它广告上显示的那样组装
好的物品分开来评估。这些对组装玩具的要求不适用于组装过程构成了玩具玩耍价值的重要部分的
玩具,既然本要求是涉及由儿童摔倒在玩具上造成的危险,那么只要求评估竖直或接近竖直的突起,
玩具应以最不利的位置进行测试。构造物的角不归入此类。
4.9 可触及尖端--玩具不得有因以下原因产生的可触及潜在危险利尖:玩具的配置;紧固不
良的紧固件,如金属线、销、钉、U 形钉;裁切不良的金属片;螺丝的毛刺和带毛刺的木件。供成
人组装的玩具以及在组装前可能含有潜在危险利尖的玩具必须按5.8 加贴标识。
4.9.1 潜在危险利尖定义见16 CFR 1500.48。供8 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在按8.5 至8.10 的
使用和滥用试验前后应符合本要求。利尖测试仪见图9。
图9 锐利尖点测试器
4.9.2 供48 至96 个月儿童使用的玩具含有功能必需的可触及的有潜在危险的利尖时,例如缝纫玩具
中的针,必须按5.10 规定加贴警告标签。供48 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不能有可触及的功能性利
尖。
4.9.3 木材---在按8.5 至8.10 适用程序进行测试前后,玩具中使用的木材的可触及的表面和边
缘不能有毛刺。
4.10 金属丝和杆件---用在玩具内部的金属丝和杆件,如果在使用或可预见合理滥用试验后可触
及,其末端必须加以精整处理以避免存在潜在的危险的尖端和毛刺,或折弯,亦可用光面精整的保护
帽或盖来保护。用在玩具中起增加刚性或固定外形的金属丝或其它金属材料,如果可用适用的最大
外力弯曲60º角,按8.12 进行试验时不能断裂而产生危险尖端、边缘或突起危险。在距组件(金属丝
或杆件)与玩具主体交叉点的2+0.05in (50+1.3mm)处的组件主轴上垂直施加力,如果组件长度不足
2in(50mm)时,则在组件末端处垂直施加作用力,上述最大作用力必须如下〔允许误差+0.5
1b(+0.02kg)〕:
10 1bf (45N) 18 个月或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
15 1bf (67N) 18 个月以上至96 个月儿童使用的玩具
玩具伞的辐条的末端应被保护。如果在按条款8.9(拉力测试)测试时保护件被拉脱,则辐条的末
端在按条款4.7.1(锐利边缘测试)和4.9.1(锐利尖点测试)测试时,应没有锐利边缘和锐利尖
点。而且,如果保护部件经拉力测试被拉掉,辐条的直径应当最小为0.08in.(2mm),末端应光滑、
圆形的、近似球状且没有毛刺。
4.11 钉和紧固件--钉和紧固件不得产生锐尖、锐边、摄入或突起的危险。钉或紧固件的尖
端不得突出以致能触及。用做轴的钉和紧固性的附加要求见4.17。
4.12 包装薄膜--本要求的目的是减少由于薄的包装薄膜引起的窒息危险,软性塑料薄膜袋
和软性塑料薄膜用作外包装盒的包装材料或跟玩具一起使用时的其额定厚度必须为0.00150in。
(0.03810mm)以上,但实际厚度绝对不能少于0.00125in(0.03175mm),厚度的测定必须按条款
8.22 的试验方法进行测定。本要求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4.12.1 作为外包装的收缩膜,通常在顾客打开包装时会被破坏。
4.12.2 较小尺寸为3.94in(100mm)或更小的袋子或塑料膜。袋子的尺寸是以袋子的形状来测
量,而不是剪开成为单层厚度的塑料膜。
4.13 折叠装置和铰链--本要求的目的在于消除用来承载儿童体重玩具中使用的折叠装置和
铰链可能引起的压伤、划伤或夹伤的危险。在按8.5 至8.10 进行试验后玩具必须符合4.13.1 和
4.13.2 规定的要求。玩具柜的要求见4.27。
4.13.1 折叠装置--供正常使用或可预见的合理滥用试验的家具和其它玩具。预定用其折叠
装置、支架、撑杆来承载儿童重量或相应重量时,必须有安全制动装置或锁定装置以防止物件意外
或突然的活动或倒塌,或者在物件突然活动或倒塌时必须有足够的间隙以防止手指、手和脚趾被压
伤、划伤或夹伤。
4.13.2 铰链线间隙--玩具上固定部分和重量超过1/2 lb(0.2kg)的活动部分在铰链线上有
缝隙或间隙时,如果在铰链线上的可触及间隙可插入直径为3/16 in.(5mm)的圆杆,则在铰链线
上的所有部位都必须可插入直径为1/2 in.(13mm)的圆杆。
4.14 绳和橡皮筋--本要求的目的在于减少可能由可触及的绳和橡皮筋引起的缠绕和勒伤危
险。本要求适用于按8.5 至8.10 的使用和滥用试验的前后。
4.14.1 玩具上的绳和橡皮筋--供18 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不包括拖拉玩具,见4.14.2)
上含有或系有的绳和橡皮筋,在松弛状态和承受5lb(2.25kg)的重荷时测量,其最大长度必须小
于12in.(300mm)。如果绳/橡皮筋或多段绳/橡皮筋与玩具的任何部位连接而缠结或/和形成环状时,
包括绳/橡皮筋末端的珠子或其它附着件,在按条款8.23 测试时,不应让头部探棒(图10)通过。
特别地,绳圈不应让头部探棒插入深至探棒的底部。绳圈的构造应由组成绳圈的所有部件来决定。
例如,图11 中所示产品的绳圈的构造是由绳1、绳2 和玩具部分组成的。
4.14.1.1 自回缩拖拉绳--对于供18 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玩具上绳索牵引机构的可触及绳索,
除直径为或小于1/16in.(2mm)的弹纤维绳外,在将玩具固定于最易回缩的位置并将绳索拉到最大
位置同时保持垂直时,在绳上施加2 lb(0.9kg)的重荷,其回缩距离不得超过1/4 in.(6mm)。
直径为1/16 in.(2mm)或以下的单纤维绳在按上述方法测试,在承受1 lb(0.45kg)的重荷时不
应加缩。
图10 用于绳和松紧带测试的头部探棒
图11 绳圈的示例
4.14.2 拖拉玩具--供36 个月以下儿童使用拖拉玩具上长度超过12in.(300mm)的绳和橡皮
筋,不能有可能使绳子或橡筋缠绕成环状的珠子或其它附件。
4.14.3 飞行装置的绳和线--系在用来玩耍的飞行装置上超过6ft(1.8m)长的风筝绳和手牵
线,在相对湿度不小于45% 温度不超过75° F(24℃)的条件下用高压电阻击穿表测量时,电阻
率必须超过108Ω •cm。
4.14.4 供18 个月及以下儿童用的玩具袋上的绳--用不透气材料制成的玩具袋,若开口周长
大于14 in.(360mm),不应以抽拉线或绳作为封闭方式。
4.15 稳定性和超载要求。
4.15.1 乘骑玩具和座位的稳定性--本要求的目的是减少容易倾倒的玩具可能引起的意外危
险。本要求考虑了儿童用腿起稳定作用并认识到儿童在倾斜状态时进行平衡调节的本能。4.15.2
和4.15.3 列举的要求适用于以下一种供60 个月或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带有3 个或以上负荷轮子
的乘骑玩具,如由长柄拉着并控制有四个轮子的婴儿车;活动型乘骑玩具,如木马;有座位的固定
玩具、如游乐设施。一般没有稳定基部的球形,筒状以及其它形状乘骑玩具则不包括在本要求内,
玩具按8.5 至8.10 进行试验后必须符合本要求。
4.15.2 倾侧稳定性要求--本要求认为有两类可能发生的稳定性危险:一类是在乘骑玩具或
座位上可用脚起稳定作用,另一类则是脚受封闭结构限制而不能起稳定作用。
4.15.2.1 可用脚起稳定作用的倾侧稳定性--对于其座位离地面的高度等于或小于表2 所示
使用年龄组中最小年龄对应高度的1/3,以及儿童的脚在侧面活动不受限制,因而可起稳定作用的
乘骑玩具或座位,不需要进行侧倾稳定性试验。(表2 数代表以下两个数字中的较小值:(1)从1
至5 岁的每一个年龄组(分成一百个区间)第五区间内的男孩;(2)从1 至5 岁,包括5 岁的每一
年龄组(分成一百个区间)第五区间内的女孩,对其座位离地面的高度大于表2 所示使用年龄组中
最上年龄对应高度的1/3,以及儿童的脚在侧面活动不受限制,因而可起稳定作用的乘骑玩具或座
位,在按8.16 进行试验时,不能倾倒。当使用年龄组中最小年龄介于表2 所列的两个年龄之间,
则应选择较低的那个年龄。
表2 第5 区间儿童身高(男孩或女孩数值中较小值)
年龄一岁高度一英寸(厘米)
1 27(69.8)
2 29(74.4)
3 33985.10
4 37(93.8)
5 40(100.5)
4.15.2.2 不能用脚起稳定作用的侧倾稳定性--如果脚或/和腿的侧面活动受限制,如受玩具
车封闭的限制侧面,乘骑玩具或座位在按8.16 规定(要将表面与水平面的倾斜角调成15°)进行
实验时,不能翻倒。
4.15.3 前后稳定性--本要求涉及乘骑者在乘骑玩具上不能轻易用腿起稳定作用时乘骑玩具
在乘骑者前后方向的稳定性,凡4.15 条款涉及的所有乘骑玩具,当加载模拟儿童体重的重荷时,
在按8.16 规定(要将表面与水平面的倾斜角调成15°)在斜坡上作向面朝上和面朝下试验时,不
得向前或向后翻倒,骑乘玩具的稳定性试验不仅要在方向盘位于正前方位置时进行,而且还要位于
偏离正前方右和左45°角时进行。
4.15.4 固定落地式玩具的稳定性--本要求的目的是减少由于门、抽屉或其它可移动部分被
拉伸到最大位置时玩具倾倒可能引起的危险。高度超过30in.(760mm),重量大于10 lb(4.5kg)
的固定落地式玩具,当其所有可移动部分被拉伸到最大位置并面向下放置在倾斜10°的斜面上时不
能翻倒,玩具按8.5 至8.10 进行试验后必须符合本要求。
4.15.5 乘骑玩具和座位的超载要求--本要求的目的是减少玩具由于不能承受超载负重而可
能引起的意外危险,所有的乘骑玩具。用作座位的玩具或设计用来支承儿童全部或部分体重的玩具,
必须能承受加在座位上的或加在其它用同类来承受重荷的部件上的重荷,而不散架以致造成危险的
状况(散架而产生危险的状况包括:危险边缘或危险尖端、危险突起物、压伤或夹伤的危险、动力
驱动装置的暴露)。这个载荷必须是表3 中玩具使用年龄组的最大年龄所对应重量的3 倍。玩具按
8.5 至8.10 试验后必须符合本要求,如果玩具示明的负载能力高于表3 的最小重量值,必须进行超
载要求试验使玩具符合上述负载能力。当使用年龄组中最大年龄介于表2 所列的两个年龄之间,则
应选择较高的那个年龄。
4.16 封闭的空间--本要求的目的是减少儿童可能被困在封闭式玩具的危险,如玩具冰箱和
防止头部封闭式玩具,如太空头盔类封闭式玩具可能产生的窒息的危险。玩具在进行8.5 至8.10
的试验后必须符合4.18.1 至4.18.3 要求。玩具柜的要求见4.27。
4.16.1 通风--本要求的目的是减少儿童可能被困在如玩具冰箱等封闭式玩具内的危险,以
及防止如太空头盔等头部封闭式玩具可能产生的窒息危险。任何由不透气材料制成,有门或盖并封
闭着一大于lft3(0.03m3)的连续空间,所有内部尺寸均为6in.(150mm)或以上的玩具,应具有
下述畅通通风区域的其中一种:
4.16.1.1 至少相距6in.(150mm)的两个或多个开口,每个开口的总面积至少超过1in.2 (650mm2)
(如图12(a)所示):
4.16.1.2 一个开口,它相当于相隔6in.(150mm)的两个1in.2(650mm2)的通风区域的开口
扩展连通了隔开的部分(如图12(b)所示)。当玩具以任意方位放在地板上并接近两个成90°角的
竖直表面--模拟房间角落时,通风开口应畅通无阻。如果用固定隔板或杆(两个或多个)隔开连
续空间,使最大内部尺寸小于6in.(150mm)以有效限制连续空间。则通风区域不作要求。
4.16.2 关闭件--4.16.1 所指的封闭空间的关闭件(如盖、盖板和门)不能配有自动锁紧装
置,关闭件按下述方法进行处理时,必须能用10 lbf(45N)或以下的力打开。
4.16.2.1 关闭件处于关闭位置时,以垂直于关闭件平面的方向对准距关闭件几何中点的1in.
(25mm)范围内的任何地方由里向外对关闭性施加力。应该使用在10lb(45N)时计量精确度为±
0.3lb(0.1kg)的测力让进行力的测量。测力计上的刻度必须递增,其最小刻度值不超过0.2lb
(0.9N), 满刻度值不超过30lb(130N)。
表3 第95 区间内儿童重量(男孩或女孩数值中较大值)
年龄
岁
重量
英(千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28(22.6)
29(13.2)
42(18.9)
43(19.7)
50(22.6)
59(26.6)
69(31.2)
81(37.0)
89(40.4)
105(47.9)
121(55.0)
120(54.7)
140(63.6)
153(69.6)
4.16.3 封闭头部的玩具--用不可渗透材料制造的封闭头部的玩具,如太空头盔,必须使
用不受阻碍的通风区域提供呼吸的途径。通风区域必须最少含有两个孔,使总的通风面积至少为
2in.²(1300mm²)且两个孔间至少相距6in.(150mm)。
4.17 轮、轮胎和轮轴--本要求的目的在于消除在正常使用和可预见的合理滥用时小轮子或
轮胎脱落可能引起的摄入危险(如4.6 所述),以及玩具上的突出轮轴或在滥用时从玩具上脱落
的轮子组合部件上的突出轮轴产生的划伤或刺伤危险。本要求适用于供96 个月或以下儿童使用
的预先装配好的和可拆装玩具的运输轮,供36 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需考虑此项危险见4.6。
对于拆装玩具,应该在顾客可使用简单的家用工具或/和制造商提供的专用工具可组装的状态下
进行测试。按8.5 至8.11 进行使用和滥用试验后,轮子、轮胎或轮轴不能产生3.1.40 和4.6.1
分别规定的划伤、刺伤或摄入危险。
图12(b)
4.18 孔、间隙和机械装置的可触及性--本要求的目的在于消除由于间隙变化可能产生的
危险。玩具在按8.5 至8.10 进行试验后必须符合本要求。4.18.1 至4.18.6 列出的各个夹伤间隙
的要求反映了可能出现的各种套入或夹伤的类型。
4.18.1 活动部件的可触及间隙--本要求只涉及供96 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上活动件的
间隙,该间隙存在夹伤或压伤手指或其他人体部位的潜在危险。本要求包括但不局限于轮子和刚
性轮套、护板或乘骑玩具轮子和底盘的径向间隙,或电动、发条或惯性驱动的玩具的驱动轮和玩
具其它部位的径向间隙。如果上述可触及间隙可插入直径为3/16in.(5mm)的圆杆,则必须可插
入直径为1/2in.(13mm)的圆杆以防止手指夹入。
4.18.2 刚性材料上的圆孔--本要求的目的是防止手指伸入支承链的链节之间或链和链轮
之间或滑轮和皮带之间而引起夹伤的危险。
4.18.3.1 支承链--供36 个月或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上用来支承儿童重量的链,如悬挂座
位或类似的室内装置,如果可触及而且在松驰状态时两个链节间可插入直径为0.19in.(5mm)的
圆杆,如图13,则必须加保护罩。
图13 链节的间隙
4.18.3.2 乘骑玩具的链或皮带--乘骑玩具上的动力传动链和皮带必须加保护罩。
4.18.4 机械结构的不可触性--供60 个月或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的发条、电池、惯性或其
它动力驱动机构不能有可触及的存在夹伤或划伤的危险的部件。(对于圆孔的要求见4.18.2)
4.18.5 发条钥匙--本要求的目的是防止手指卡在钥匙与玩具主体之间而引起夹伤或划伤
的危险。本要求适用于使用发条钥匙的供36 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这种发条钥匙在机械装置
展开时旋转。本要求适用于其杆上连有平板并从刚性表面突出的钥匙,而不适用于使用扭力的圆形
旋钮钥匙。如果钥匙爪形把手与玩具主体的间隙可插入直径为0.25in.(6mm)的圆杆,在钥匙任何
位置的间隙也必须可插入直径0.5in.(13mm)的圆杆。对于本条款所涉及的钥匙,其爪形把手上不
能有可插入直径为0.19in.(5mm)圆杆的开口。
4.18.6 盘式弹簧--本要求的目的是防止手指或脚趾被含弹簧的玩具夹伤或压伤。组成用来
支承儿童重量的部件的盘式弹簧(压簧或拉簧),必须加保护罩以防止在使用和合理可预见滥用时
可触及,下列情况之一除外:
4.18.6.1 不能自由插入直径为0.12in.(3mm)的圆杆,或
4.18.6.2 在弹簧先承受3 lb(1.4kg),再承受70 lb(32kg)重物的作用和过程中,相邻两
簧间所有点上可自由插入直径为0.25in.(6mm)的圆杆。
4.19 仿制保护装置(如头盔、帽子和护目镜)--本要求的目的是减少由以下情况可能产生
的危险,护目镜或太空头盔由于制造材料损坏,或仿制保护装置类玩具如足球头盔和护垫的穿戴者
将其作为真正的保护装置而不是玩具使用等。玩具按8.7.4 和8.8 至8.10 进行试验后必须符合
4.19.1 和4.19.2 的要求。
4.19.1 眼睛的保护--所有覆盖面部的刚性玩具,如护目镜、太空盔或面罩,必须用耐冲击
的材料制造,上述材料在按8.5 至8.10 进行试验前或后不含产生利边,利尖或能进入眼内的碎片。
本条款适用于开有眼睛孔的物品和覆盖眼睛的物品。
4.19.2 仿制安全保护装置的玩具(如:不限于建筑头盔和运动头盔)和它们包装必须按5.9
要求加上清楚的标识,以警告购买者它们不是安全保护装置。
4.20 橡皮奶头--婴儿橡皮奶嘴必须符合16 CFR 1511 的安全要求,奶嘴测试器见图14。
4.20.1 带橡皮奶头的奶嘴必须符合F1313 标准规定的亚硝胺的限量。上述标准规定从一个标
准生产批中抽取的一个奶头测试品的一个等分试样中,每一个试样的亚硝胺含量均不得超过10ppb。
此外,样品的亚硝胺总含量不能超过20ppb。
4.20.2 供36 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附带或一并销售的玩具奶嘴必须符合本.6.1(小部件)
里的要求,并且要么符合16 CFR 1511 的要求,要么其奶头长度不能超过0.63in.(16mm),上述长
度必须从奶头与防护圈相接端至奶头未端测量而得。
图14 奶嘴测试模板
4.21 弹射玩具--本要求涉及由弹射物发射玩具和这类玩具发射非专用弹射物而可能引起的
某些但不是全部的潜在意外危险。传统玩具,如弹弓和标枪所固有的一些众所周知的危险则不包括
在本要求内。发射装置以及弹射物按8.5 至8.10 和8.15 中适用程序进行试验后必须符合本条款的
要求。
4.21.1 本要求适用于通过发射装置自由飞行弹射物的玩具,上述弹射物的动能取决于玩具而
不是使用者。
4.21.1.1 供玩具发射的弹射物不能有任何利边,利尖或可置入图7 所示圆筒的小部件。
4.21.1.2 由玩具发射的刚性弹射物不能有半径小于0.08in.(2mm)的尖头。
4.21.1.3 电动能超过0.08J(按8.15.1 测试)的玩具发射的刚性弹射物必须有弹性材料构成
的冲击面。
4.21.1.4 任何保护端必须(1)按8.8 和8.9 进行扭力和拉力试验时不得从弹射物上脱落,或
(2)如果保护端在扭力和拉力试验时在未达到规定的扭力和拉力时就已脱落,不能用所提供的发
射装置来发射该弹射物。另外,按8.15.4 进行试验时,保护端射向固体物时不能产生或暴露危险
的尖端或边缘。
4.21.1.5 上述要求不适用于不通过使用者就不能贮存能量的任何发射装置,或者用来推进玩
具地面车辆沿一个轨边或其它表面行驶的任何发射装置,或者儿童不能接触到由其射击的弹射物的
任何发射装置,如:弹子游戏机或弹球机。
4.21.2 发射装置--发射装置必须不能发射有潜在危险的、非专用的弹射物,如未经使用者
加工的铅笔或卵石。
4.21.3 任何箭都必须有符合4.20.1.4 要求的保护端。
4.22 出牙器和出牙玩具--本要求的目的是阐明与出牙器有关的潜在阻塞危险。本要求适用
于按第8 部分进行正常使用和滥用试验前后。
4.22.1 出牙器和出牙玩具应符合16 CFR 1510 对婴儿摇铃的尺寸要求。摇铃测试仪见图15。
出牙器在自重量作用和非压缩状态试验时必须符合本要求。
4.22.2 此外,连有近似球形、半球形或圆形喇叭末部的出牙器和出牙玩具的设计必须使其末
部不能进入和通过图16 所示补充测试器孔洞的整个深度。出牙器在自重量作用和非压缩状态试验
时必须符合本要求。
4.22.3 例外--4.22.1 和4.22.2 不适用于由连接成环状的充液珠子或穿在柔软绳或线上的
珠子组成的出牙玩具。
4.23 摇铃--婴儿摇铃玩具应符合16 CFR 1510 规定的安全要求。摇铃测试仪见图15。
4.23.1 除了符合16 CFR 1510 的要求以外,连有近似球形、半球形或圆形喇叭末端的刚性摇
铃的设计必须使其末端不能进入和通过图16 所示补充测试器的整个孔洞深度。摇铃在只受自重作
用和非压缩状态试验时必须符合本要求。本条款要求适用于按第8 条款进行使用和滥用试验前后。
4.24 挤压玩具--本要求目的是阐明与供18 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挤压玩具有关的潜在阻塞危
险。本要求适用于按第8 条款进行使用和滥用试验前后。
4.24.1 挤压玩具必须符合16 CFR 1510 对摇铃规定的摇铃尺寸要求。摇铃测试仪见图15。挤
压玩具在只受自重量作用和非压缩状态试验时必须符合本要求。
4.24.2 此外,近似球形、半球形或圆形喇叭形端部的挤压玩具的设计必须使其端部不能进入
和通过图16 所示补充测试器的整个孔洞深度。挤压玩具在只受自重量作用和非压缩状态试验时必
须符本要求。
图15 摇动声响玩具测试装置
图16 摇动声响玩具、挤压玩具和出牙嚼器的补充测试装置
4.25 电池驱动玩具--本要求用于阐述与供儿童使用的玩具中电池使用有关的潜在伤害危险
(例如,电池过热、渗漏、爆炸和起火、以及噎住或吞入电池)。供96 个月或更小的儿童使用的电
池驱动玩具,应在条款8.5 至8.10 所述的正常使用和合理可预见滥用的条件下符合这些要求,供
96 个月以上儿童使用的电池驱动玩具,应在第8 条款所述适用的正常使用条件下符合这些要求,而
不必另外接受8.6 至8.10 的滥用测试。为了确保符合这些要求,应选择符合最新版ANSI C18.1
或IEC 出版的最新版60086-2 的尺寸要求的新碱性电池。如果制造商特别要求玩具中要用别的电池
化学特性,则应当用指定电池再进行测试。当制造商指定要用充电电池,则应用充满电的电池进行
测试。
4.25.1 玩具应当在电池盒或紧靠电池盒的区域永久性地标记着极性符号“+”和“-”,以显示
电池的正确极性。其它在玩具上或说明书中的标识应当指示正确的电池容量和电压。对于不可更换
的电池,或由于设计而只能按正确方向插入的可充电电池组,不要求作这样的标识。钮扣电池的电
池盒不必按此要求。
注4--电池盒盖被认为是电池盒的一部分。
4.25.1.1 含有不可更换电池的玩具应按5.15 来标识。
4.25.2 任何两个可接触电接点之间的最高允许直流电压为额定24V。
4.25.3 电池驱动玩具应从设计上做到不可能对不可充电电池进行充电。这可以通过对电池盒
的物理设计或者采用适当的电路设计来达到。这适用于电池可能被装错(反向)的情况,或者电池
充电器可以对装有不可充电电池的玩具充电的情况,也适用于这二者兼有的情况。本节不适用于以
一个或两个电池作为唯一电源的电路。
4.25.3.1 含有只由钮扣电池供电的电路的玩具不作此要求。
4.25.4 对于供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在进行8.5 到8.10 测试的前后﹐所有电池在不使
用硬币、螺丝刀或其它家用工具时都不能可触及,测试时要装上建议使用的电池。
4.25.5 对于所有玩具,如果电池能完全置入图7 所示的小物体测试圆筒﹐那么在按8.5 到
8.10 测试的前后﹐在不使用硬币、螺丝刀或其它家用工具的情况下,都不能可触及。测试时要装上
建议使用的电池。
4.25.6 在任何单一的电路内不能将不同型号或容量的电池混用。在实际使用中为了达到不同
的功能﹐需要使用一种以上型号或容量的电池﹐或在实际使用中需要将交流电和不可充电电池结
合一起使用时﹐应当对每一个电路进行电绝缘处理,以防止电流在各独立电路间流动。
4.25.7 电池表面的温度不能超过710C。
4.25.7.1 本要求适用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所有电池驱动玩具。另外,供96 个月或以下儿童
使用的电池驱动玩具,应在合理可预见的滥用后符合本要求。
4.25.7.2 如果玩具的外部活动部件通过机械装置连接到马达,且能被使用者堵转,则按条款8
的程序在马达堵转的条件下测试,以确定是否符合温度限量。
4.25.8 不应出现会导致玩具不符合4.25.7 温度要求,或导致玩具出现4.25 中规定的燃烧危
险情况。
4.25.9 电池驱动玩具应符合6.6 中对电池安全使用说明的要求。使用不可更换电池作为唯一
电源的玩具不需符合6.6。
4.25.10 电池驱动的乘骑玩具---这些要求适用于下述的有轮乘骑玩具:不供在街道或马路上
使用,所用的电池电源可向任一可变电阻负载持续至少一分钟地释放出至少8 安培电流。
4.25.10.1 当按8.19.2 测试时,在任何导体的绝缘体上测得的最大温度不应超过材料的温度
额值(第三方实验室测定。)
4.25.10.2 当按8.19.2 堵转马达试验进行测试时,电池驱动的乘骑玩具不应有着火危险。
4.25.10.3 设计带有配线系统的电池驱动乘骑玩具,若配线系统具有用于保护原电路的用户可
换装置(保险丝型号),或配线系统带有用户可重设的原电路保护(手动重设保险丝),则这玩具当
按8.19.4 的扰乱往返试验进行测试时,不应开动(打开或往返)。
4.25.10.4 用于电池驱动的乘骑玩具中的开关
(1) 电池驱动的乘骑玩具中的开关的聚合材料,是用来支承电流负载部件的,应至少达到
UL-94V-O 燃烧等级,或灼热丝点燃等级为750℃。注意:本要求不适用于低压电路中使用的开关。
低压电路的定义是:使用的有效电池电源不能向可变电阻负载持续至少一分钟地释放出至少8 安培
电流。
(2) 在按8.19.5 开关耐久试验和超载试验进行测试时,开关主体不应造成短路状况。
(3) 在按8.19.5 开关耐久试验和超载试验进行测试时,开关不应失效而会造成车辆持续地运
行(开关卡在“开”的位置。)
4.25.10.5 电池驱动的乘骑玩具中的用户更换电路保护装置。
(1) 电池驱动的乘骑玩具中的用户更换电路保护装置而被独立实验室列出、认可或证明。
(2) 电池驱动的乘骑玩具中供用户更换的所有电路保护装置,应具有在使用工具时才能更换,
或者它的设计不允许让人轻易摆弄,例如需要很大力才能打开的设计。
4.25.10.6 如4.25.10 中所述的电池和电池充电器。
(1) 电池连接器必须由具有V-O 燃烧等级或具有灼热丝点燃等级为750℃的材料制成。
(2) 当按8.19.6 测试时,在充电器/电池连接线全长上的任意点短路的条件下,电池充电系统
都不应存在着火危险。
(3) 当按8.19.6 测试时,在充电期间,电池充电电压不应超过建议的充电电压。
(4) 电池充电器必须被证明符合相关的当前国家标准,例如UL、CSA 或相当的标准机构。
4.25.10.7 连接到主要/马达电池的配线应有短路保护,并在8.19.7 测试时不应出现着火危
险。
4.25.10.8 应当提供应变消除,以防止在日常维护中---例如电池充电---接入连接器座的电
线上机械应力,要按8.19.8 来进行测试。
4.25.10.9 电池驱动的乘骑玩具应符合5.15.1 的安全标识要求,6.6.3 的附加说明要求,和
7.3 的生产商标识要求。
4.26 供连接在童床或游戏围栏上的玩具--本要求的目的是减少供连接在童床或游戏围栏的
玩具(参见4.14)引起的缠绕或窒息危险。
4.26.1 伸出物--按制造商的说明连接在童床或游戏围栏的玩具不能有可能形成引起缠绕危
险的伸出物。本要求适用按8.5 至8.10 进行使用和滥用试验的前后。设计导则见附录A3。
4.26.2 童床上的活动玩具--童床上的活动玩具必须符合5.6 所列安全标识要求和6.4 使用
说明要求。
4.26.3 童床上的锻炼玩具--供横挂在童床或游戏围栏上的锻炼玩具,包括练习玩具和类似
玩具必须符合5.5 的安全标识要求和6.3 的使用说明要求。
4.27 玩具柜--本要求的目的是减少以下危险:
(1)盖突然闭合或落下可能引起的被困在里面和窒息危险;
(2)折叠机构、铰链和盖的支架可能产生的压伤、夹伤和划伤危险;以及
(3)通风不足产生的窒息危险。
4.27.1 盖的支承:
4.27.1.1 有垂直开启的铰链盖的玩具柜必须有盖支承装置以防止盖的突然倒塌或落下,盖支
承装置必须能支承住盖﹐使在距充分闭合处2in (50mm)到距充分闭合处不超过600 弧度的弧形行程
中任何一个位置上盖在其自重量作用下落下的行程都不能大于0.50in (13mm)﹐但最后2in (50mm)
的行程除外。试验必须按8.14.1 进行。
4.27.1.2 按8.14.1.2 进行7000 个开关周期的试验前后,玩具柜的盖必须符合本要求。
4.26.1.3 盖支承装置必须不需消费者调节就能保证将盖完全支承,按8.14.1.2 进行开关周期
试验后,也不需要对其进行调节就能符合4.27.1.1 的要求。
4.26.1.4 盖支承装置的设计必须能防止产生夹伤﹑压伤和划伤手指的危险。这种支承装置活
动时产生的间隙或缝隙(装置各部之间或装置与玩具柜或柜盖之间)假如可插入直径为0.19in (5mm)
的圆杆﹐在盖的弧形行程中的任何位置也可插入直径为0.50in (13mm)的圆杆。本要求不适用于安
装在玩具柜里面的,距玩具柜或盖的前边和侧边至少12in (300mm)的盖支承装置。
4.27.2 铰接线间隙---玩具柜固定部分和活动部分之间的铰接线间隙和间隙的结构必须在可
插入直径为0.19in (5mm)的圆杆时﹐在活动部件的弧形行程中的所有位置也可插入直径为0.5in
(13mm)的圆杆。
4.27.3 关闭件---玩具柜的关闭件如盖﹑盖板和门不能配有自动锁紧装置,按8.14.2 进行试
验时﹐关闭件和盖必须能以10 1b (45N)或以下的力打开。
4.27.4 通风
4.27.4.1 有一个门或盖封闭的空间连续体积大于1.1ft3 (0.031m3)﹐且其内部尺寸均为6in
(150mm)或以上的任何玩具柜,必须有总面积大于2in2 (1300mm2)﹑有两个或以上至少相距6in
(150mm)的不独立开口的不受阻碍的通风区域。当将玩具柜放置在地板上任何位置靠近相接的构成
90º的角的以模拟一个房间角落的两个垂直面时,其通风区域必须不受阻碍。
4.27.4.2 如果使用一个固定隔板或杆(2 个或以上)来分割一个连续的空间使最大内部尺寸小
于6in (150mm)(不包括对角线的测量)因而限制了连续空间﹐则不适用本要求。
4.27.5 玩具柜必须符合7.2 的安全标识要求和6.2 的附带使用说明书要求。
4.28 填充玩具和豆袋类玩具---按照8.9.1 进行测试后﹐填充玩具和豆袋类玩具必须符合本节
的适用要求。
4.29 婴儿小推车和童车玩具---婴儿小推车和童车玩具必须符合5.7 的安全标识要求。
4.30 艺术材料---本要求的目的是减少由于使用能带来慢性病的艺术材料所产生的危害。
4.30.1 属于艺术材料定义(见16 CFR 1500.14 (b) (8))范围内的玩具及部件必须符合美国
政府部门认可的毒理学家的毒性检查要求。如果艺术材料本身是或含有可引起慢性疾病的物质,用
来评估艺术材料的备忘录必须在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处备案,其组成成分表也必须在该委员
会存档。
4.30.2 属于艺术材料并确定含危险材料的玩具和配件必须按联邦规定和本标准5.13 加上适当
的警告标志,不含危险材料的物件也必须按其符合有关规定加上标签。
4.30.3 经确定具有引起慢性疾病并要求加贴警告标志的玩具和玩具部件不适合上幼儿园前儿
童或一至六年级儿童使用。
4.31 玩具枪标识---本要求的目的是减少玩具枪被误用成真枪的可能性。
4.31.1 本要求适用于所有具有真枪的基本外观、形状、和/或构造的、或上述各项的组合,用作
玩具的仿真枪和仿制枪。这包括,但不限于:非功能性手枪、水枪、软性气枪、火药枪、发光枪、
和开口可具发射任何非金属弹射体的枪。
4.31.2 本要求不适用于下面类型的枪:
4.31.2.1 不具有任何真枪的基本外观、形状、或构造的、或上述各项的组合的未来派玩具枪。
4.31.2.2 外观逼真、可作为模型的不作玩具使用的不可发射的收藏品仿古枪。
4.31.2.3 通过压缩空气、压缩气体、或机械弹簧作用、或上述各项中任几项的组合作用将弹
射体发射出去的传统的B-B 型气枪﹐彩弹游戏枪或弹丸枪。
4.31.2.4 具有真枪外观、形状、或构造、或上述各项的组合的装潢、装饰和微型物件,高度不
超过1.50in.(38mm),长度不超过2.75in.(70mm),其中长度的测量不包括枪托部分。包括供放在桌
上陈列或装在手镯、项链、钥匙链等上的物件。
4.31.3 凡属本要求的物件必须按下面任何一种方式做上标识或/和制造。按照8.5 到8.10 进
行测试后,标识必须能永久保存,并保持在原位。所谓“永久保存”不包括使用普通油漆或标签作
为本节的标识用途。4.32.3.1 和4.32.3.2 所指的“火焰橙”(blaze orange)对应于联邦标准595a
的12199 的颜色。
4.31.3.1 装进枪管上枪口的作为玩具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火焰橙塞子,或鲜橙色塞子,该塞
子插入枪口的深度距枪口端的距离不能超过0.25in.(6mm)。
4.31.3.2 覆盖枪管上枪口端周边的火焰橙色带﹐或鲜橙色带至少0.25in.(6mm)宽。
4.32.3.3 将玩具的整个外表面用白色、鲜红色、鲜橙色、鲜黄色、鲜绿色、鲜蓝色、鲜粉红
色、或鲜紫色着色,可以单独着色,也可作为主色调以任何图案与其它颜色结合使用。
4.32 气球---含有乳胶气球的包装﹑玩具或游戏机应符合16 CFR 1500.19 的标签要求。气球
的标签说明请参阅本标准5.10.5。
4.33 具有球形端部的某些玩具---这些要求用于阐述与某些具有球形端部的玩具有关的潜在
的塞入危险。
4.33.1 供18 个月及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如果总重量小于1.1lb(0.5kg),具有球形、半球
形或圆形喇叭状端部,并且此端部连接于截面积小于端部的轴、把手或支撑物,其设计应使这种端
部不能进入和穿过图16 所示的补充测试器的空腔的整个深度。当玩具仅受其自身重量的作用下并
在不压缩状态下进行测试时,应符合本要求。
4.33.1.1 豁免---4.33.1 的要求不适用于软体填充玩具或玩具的软填充部件或织物部件。
4.33.2 学前玩偶---本要求用于阐述某些供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学前玩偶所带来的潜在窒息或
阻塞危险。在本项要求范围内的玩偶的特征包括: (1)有圆形﹑球形或半球形的端部,并通过细颈
与一个没有附属肢体的简单圆柱体相连。以及(2)总长度不超过2.5in(64mm)(见图17 的例子)。这
包括带有附加或一同成模的有帽子或头发等外貌而不影响端部圆形的玩偶。
图17 学前玩偶的示例
4.33.2.1 三岁以下儿童所使用的学前玩偶应设计成其圆形端部不能进入和穿过图16 所示的补
充测试器的空腔的整个深度。玩偶在只受本身重量作用下测试。
4.33.2.2 豁免---4.33.2.1 的要求不适用于由纺织品制成的软体玩偶。
4.34 弹子---弹子应符合16 CFR 1500.19 的标签要求。弹子的标签说明请参阅本标准5.10.4。
4.34.1 至少三岁但小于八岁的儿童使用而含有弹子的玩具和游戏机﹐应符合16 CFR 1500.19
的标签要求。所适用的标签说明请参阅本标准5.10.4.1。
4.35 球
4.35.1 36 个月以下儿童所使用的球应符合16 CFR 1500.18 (a) (17)的要求。36 个月以下儿
童所使用的玩具中松散的球,在本身重量作用并无压缩下,应不能完全通过图18 所标示的测试器。
能通过该测试器的球被确定为“小球”。
4.35.2 至少三岁但小于八岁的儿童所使用的玩具含有松散小球时﹐应符合16 CFR 1500.19 的
要求。所适用的标签说明请参阅本标准5.11.3。
4.36 丝球---这些要求是用来处理三岁以下儿童所使用的玩具上的丝球在8.17 实验过程中脱
落所带来的窒息危险﹒在8.17 实验过程中脱落的丝球在自身重量作用下必须不能完全通过
1.75in(44.5mm)的测试器(见图18)。在扭力和拉力实验过程中会脱落的丝球的任何部件﹑碎片或
独立丝束,不用进行该实验。对丝球进行测试时﹐将球纤维的自由端放到测量仪器中。
图18 小球体的测试装置
4.37 半球形物品---这些要求适用于具有近似球形、卵形或椭圆形开口的杯状、碗状或半蛋形
的玩具物品。其外径在大小介于2.5in(64mm)和4.0in(102mm)之间,容积小于6.0 oz(177ml),深度
大于0.5in(13mm),并供3 岁以下儿童使用。下面的物品免予本要求:
4.37.1 供饮用的物品(如茶杯);
4.37.2 适合至少2 岁儿童的产品中供盛装液体的物品(例如罐子和盆子);
4.37.3 必须具气密性以保持所装物体的功能完整的容器(例如模型粘土容器);
4.37.4 较大的产品的不可拆卸(经本标准的8.9-8.10 测试确定)的部件(例如:牢固地连接
在玩具火车的碗状烟囱,或在较大的玩具游戏场中注塑成型的游泳池);
4.37.5 当取出玩具后即弃用的零售包装部分的容器;
4.37.6 性能要求---杯状/碗状/半蛋形物品具有至少一项的下述特征(a,b,c 或d)。根据这些
要求的用意,开口被定义为最小尺寸为0.080in(2mm)的任何形状的孔洞。这些要求在按本标准的
8.6 至8.10 测试前后都适用。
(a)当沿着外围轮廓测量时至少有两个距离边缘最小为0.5in(13mm)的开孔。
(1)如果开口位于物品的底部,至少有两个起码分开0.5in(13mm)的开孔。(见图19)。
图19 碗底的开孔
(2)如果开孔不是位于物品的底部,至少有两个分开至少30º但不超过150º的开孔。(见图20)。
图20 开口的分布
(b)杯子的开口端平面应在中央被一些分隔物隔断,该分隔物距离杯子的开口端平面最多为
0.25in(6mm)见图21)
图21 杯子中央的肋板
(c)有三个开孔,至少分开100º,沿着外围轮廓测量时与边缘的距离为0.25in(6mm)到0.5in
(13mm)之间。
(d)围绕着整个边缘有重复的锯齿边缘,相邻的锯齿峰的中心线的最大距离应为1in(25mm)
和最小深度应为0.25in(6mm).(锯齿边缘图案示例见图22)。
图22 锯齿边缘类型
5 标识要求
5.1 联邦政府要求--所有属于U.S.FHSA 定义和要求范围内的玩具必须符合该条例的要求。
有关具体要求参见16 CFR 1500.3,1500.14,1500.82,1500.83,1500.86,1500.121,1500.122,
1500.123,1500.125,1500.126,1500.127,1500.128,1500.130,1505.3,以及1511.7。另外,
各州可以有自己的标识要求。
5.2 年龄段标识--受本规范任一要求约束的玩具,应标明其设计使用的最小年龄或在零售包
装上有此类标识。假如或玩具包装没有以清楚和显著的方式标注年龄,或者,基于销售惯例和儿童
使用玩具的习惯模式等因素判断,它们没有正确地标注年龄,玩具就应该符合相关规定中最严格的
适用要求(例如:(1)在按照8.9 进行测试时,假如没有指出年龄的限制范围,拉力就应该是15lbf
(67N)而不是10lbf(45N);(2)条款4.15 中“年龄范围的最大年龄”应是14 岁,这是本标准范
围内涉及的最大年龄)。
5.2.1 对于某些玩具,例如服饰和乘骑玩具,在玩具或包装,或两者上标注高度或重量的限制
可能也是合适的。
5.2.2 本规范的附录A1 提供了判定玩具的适用年龄段的指南。
5.3 安全标识要求--某些玩具,在某此情况下还有它们的包装,需要带有安全标识以符合本
规范的要求。
5.3.1 安全标识应由警告标志(在一个等边三角形内的感叹号)、信号词(CAUTION 或WARNING)
和描述所存在危险的文字组成。另外,安全标识可以包含要做什么或不做什么以避免伤害的文字(例
如“Keep out of baby’s reach”,即“不要让婴儿接触”),信号词全部是高度不小于1/8 英寸(3.2mm)
的大写的无衬底字体,位置居中或居左。警告标志应直接位于信号词前面。三角形的高度最少与信
号词的高度一样。感叹号的高度应至少是三角形高度的一半并垂直居于三角形正中。描述危险和避
免危险行为的文字应以无衬底字体出现并居中或居左。大写字母应不小于1/16 英寸(1.6mm)。考
虑空间限制,建议可能的话,这些文字在信号词下面的另一行开始书写,随后的每个陈述或独立的
观点都换行列出。
5.3.2 条款5.4、5.5、5.6、5.7、5.11 和5.15 要求使用信号词WARNING。按5.3 的要求没有
为安全标识指定信号词时,建议用信号词CAUTION 来说明会导致轻微或中等伤害的潜在危险状况,
用信号词WARNING 来说明会导致死亡或严重伤害的潜在危险状况。
5.3.3 条款5.11 和5.15 规定了描述危险和避免危险行为所用的文字。当按条款5.3 的要求没
有为安全标识规定所使用的文字,这些文字由制造商的判断来确定。条款5.4、5.5、5.6、5.7 和
5.15.1.1 提供了描述危险和避免危险行为所用的参考文字。
5.3.4 在本规范第5 部分中述及的安全标识应印在主要显示面上。
5.3.5 对于作为赠品附于其它产品包装里/上的玩具产品,安全标识应在该玩具包装上,同时
较大包装上也应有类似的标记。
5.3.6 所有的安全标识应清晰及显眼,且应与其它文字或图案显著分开,以及至少用英文表示
这些标识对预定的使用者而言应是清楚可见的,并与它出现位置的背景形成鲜明的顔色对比。
5.3.7 当通过热印、丝印或类似的工序过程,将安全标识印到玩具本身上时,在按照8.5 到8.10
进行正常使用和合理可预见滥用试验后,标识应当保持清晰。
5.3.8 当安全标识以标签的形式粘贴到玩具上时,该标签应牢固地粘贴在玩具上,且任何边缘
都不能从玩具表面翘起,在按照8.5 到8.10 进行正常使用和合理可预见滥用试验后,这些标识应
当依然清晰。
5.4 水上玩具--水上玩具及其包装,应带有5.3 所描述的安全标识,包括信号词“WARNING”
还至少包括以下的文字,或清楚传达了同样警告的相当的文字:This is not a life saving device.
Do no leave child unattended while device is in use。(这不是救生设备。当儿童使用时需有
人陪同)。另外,任何广告文字或图形不能宣称或暗示如果没有监护,儿童可安全地使用这样的玩
具。
5.5 童床和游戏围栏玩具--这要求适用于拟用线、绳、松紧带或皮带等横挂在童床或游戏围
栏上的玩具(包括,但不限于童床练习玩具、童床锻炼玩具和活动玩具)。
5.5.1 年龄段--童床和游戏围栏玩具及其包装应标注:From birth to 5 months.(从出生
到5 个月的年龄段标签,或清楚反映了年龄段的相当的信息(文字或图))。
5.5.2 安全标识——童床和游戏围栏玩具,应带有5.3 所描述的安全标识,包括信号词
“WARNING”,还至少包括以下的文字:Possible entanglement or strangulation. Remove toy when
baby begins to push up on hands and knees.(可能发生缠绕或窒息。当婴儿开始用于和膝盖支
撑身体站立时要将玩具移开),或清楚传递了同样警告意思的相当的文字。
5.6 活动玩具——这部分涉及所有的挂在童床、游戏围拦、墙壁和天花板的活动玩具。
5.6.1 年龄段——用于挂在童床或游戏围拦上的活动玩具及其包装应标注:From birth to 5
months.(从出生到5 个月) 的年龄段标签,或清楚反映了年龄段的相当的信息(文字或图形)。
5.6.2 安全标识:
5.6.2.1 用于挂在童床或游戏围栏上的,或先挂在童床或游戏围栏上然后转挂在墙和天花上的
活动玩具及其包装,应带有5.3 所描述的安全标识。这标识应包括信号词“WARNING”,还至少包括
以下文字:Possible entanglement injury. Keep out of baby’s reach. Remove mobile from crib
or playpen when baby begins to push up on hands and knees.(可能发生缠绕危险。远离婴儿。
当婴儿开始用手和膝盖支撑身体站立时要将活动物体移开。)或清楚传递了同样警告意思的相当的
文字。
5.6.2.2 仅用于挂在墙和天花上的活动玩具及其包装,应带有5.3 所描述的安全标识。这标识
应包括信号词“WARNING”,还至少包括以下的文字:Possible entanglement injury. Keep toy out
of baby’s reach.(可能发生缠绕危险。使玩具远离婴儿。)或清楚传递了同样警告意思的相当的
文字。
5.7 婴儿推车和童车玩具——用线、绳、松紧带或皮带连接,专供横挂于婴儿推车或童车上的
玩具,应带有5.3 所描述的安全标识。这标识应包括信号词“WARNING”,还至少包括以下的文字:
Possible entanglement or strangulation injury when attached to crib or playpen. Do not
attach to crib or playpen(当挂在童床或游戏围栏上时可能发生缠绕或窒息危险。不要挂在童
床或游戏围栏上。)或清楚传递了同样警告意思的相当的文字。
5.8 供成人组装的玩具——供成人组装,并且在未组装状态时含有潜在危险的锐利边缘或尖
点,或小物体(如果玩具是供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其包装应按5.3 要求带有安全标识,声
明玩具是由成人组装的。
5.9 模拟保护装置——模拟保护装置的玩具(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头盔和运动头盔),以及它
们的包装必须按5.3 规定加贴安全标识,说明这些玩具不是安全保护装置。
5.10 具功能性锐边和锐尖的玩具——供48 到96 个月儿童使用,含构成玩具功能必要部分的
可接触的潜在危险锐边或锐尖的玩具,必须在它们的包装上按5.3 规定加贴安全标识,说明玩具含
水有锐边或/和锐尖。
5.11 小物体、小球、弹子和气球:
5.11.1 小球、弹子、气球、某些玩具和游戏用品的包装,以及任何它们附带的说明材料,若
无包装和无标签,则由制造商或进口商提供的销售陈列容器,应该带有与16CFR 150019(b)要求
一致的安全标识。
5.11.1.1 按照16CFR 150019(d),所有5.11 要求的标识说明都应用英文书写出现的包装的主
要显示面上(5.11.7 除外),并且集中写在一个正方形或长方形区域内,这区域可用也可不用框线
围着。标签的设计,装饰图案的使用,或者与其它标识或字母的近似程度应不会使安全标识说明模
糊或不显眼。
5.11.1.2 由5.11 要求的标识应至少有两行文字,并写在单一的背景色上,且跟其它图形材料
相隔的空间不小于“其它警告材料”所允许的最小字体高度(例如:短句“Not for children under
3 yrs.”意即“不适于3 岁以下儿童使用。”)。假设没有保留这样的间隔,标识说明必须用边线框
住。
5.11.1.3 所有由5.11 要求的标识说明应符号下面以主要展示面的计算面积为基础而定的字体
尺寸要求。为此,信号词是指“Warning”和“Safety Warning”,危险说明是指“”,其他材料是
指所有其余的说明文字。
5.11.1.4 带感叹号的等边三角形(见5.11.2 所示)应放在信号词前。三角的高度应等于或超
过信号词“WARNING”的字母高度,且与信号词的间隔距离至少等于信号词第一个字母所占的空间。
感叹号的高度应至少是三角的高度的一半,并垂直居于三角形正中。
面积(in.²) 0.2 +2-5 +5-10 +10-15 +15-30 +30-100 +100-400 +400
字体尺寸-信
号词(in)
3/64 1/16 3/32 7/64 1/8 5/32 1/4 1/2
字体尺寸-危
险说明(in)
3/64 3/64 1/16 3/32 3/32 7/64 5/32 1/4
字体尺寸-其
它材料(in)
1/32 3/64 1/16 1/16 5/64 3/32 7/64 5/32
5.11.2 对于供至少3 岁和小于6 岁儿童使用的玩具和游戏用品,其本身带有小物体,标识应
为:
WARNING:
CHOKING HAZARD—Small parts.
Not for children under 3 yrs.
警告:
窒息危险——小零件。
不适于3 岁以下儿童使用。
5.11.3 对于任何供3 岁或以上儿童使用的小球,标识应为:
WARNING:
CHOKING HAZARD-Toy contains a small ball.
Not for children under 3 yrs.
警告:
窒息危险——玩具含有小球。
不适于3 岁以下儿童使用。
5.11.3.1 对于任何供至少3 岁但小于8 岁儿童使用的含有小球的玩具或游戏用品,标识应为:
WARNING:
CHOKING HAZARD-Toy contains a small ball.
Not for children under 3 yrs.
警告:
窒息危险——玩具含有小球。
不适于3 岁以下儿童使用。
5.11.4 对于任何供3 岁或以上儿童使用的弹子,标识应为:
WARNING:
CHOKING HAZARD-This toy is a marble.
Not for children under 3 yrs.
警告:
窒息危险——本玩具是弹子。
不适于3 岁以下儿童使用。
5.11.4.1 对于任何供至少3 岁但小于8 岁儿童使用的含有弹子的玩具或游戏用的,标识应为:
WARNING:
CHOKING HAZARD-Toy contains a marble.
Not for children under 3 yrs.
警告:
窒息危险--玩具含有弹子。
不适于3 岁以下儿童使用。
5.11.5 对于乳胶气球或任何含有乳胶气球的玩具或游戏机,标识应为:
WARNING:
CHOKING HAZARD-Children under 8 yrs,can choke or
Suffocate on uninflected or broken balloons.
Adult supervision required.
Keep uninflected balloons from children.
Discard broken balloons at once.
警告:
窒息危险--未充气或破裂的气球可能对8 岁以下儿童产生窒息危险。
需有成人监护。
将未充气的气球远离儿童。
破裂的气球应立刻丢弃。
5.11.6 标识说明的组合--含有多款受本节标识要求限制的产品,可将有关住处结合,但精
简的说明必须包含所有必要的信息,以清楚说明每件产品可能导致的危险。对于包含有气球以及小
球、小物体或弹子的产品,只有信号词和危害描述词可结合在一起。
5.11.7 受5.11 要求限制的玩具的其它标识说明--玩具或气球的小包装,其主要展示面等于
或小于15in.²以及用三种或多种语言表示警告说明时,可将标识说明设于非主要展示面,但主展示
面下面需标有适当说明以及箭头或其他指标符号,指示购买者参阅印于包装盒上其展示面的标识说
明全文。
5.11.7.1 对于本身是小物体、小球或弹子,或含有小物体、小球或弹子的玩具或游戏机:
SAFETY WARNING
安全警告
5.11.7.2 对于气球或含有气球的玩具或游戏机:
WARNING-Choking Hazard
警告--窒息危险
5.12 玩具火药帽--参考16CFR 1500.86 的标识的要求。
5.13 艺术材料--属于16CFR 1500.14(b)(8)中艺术材料定义的玩具和玩具组件,应按照该条
款要求和规范D4236 的规定进行标识。
5.14 电子玩具--参考16 CFR 1505.3 的标识要求。
5.15 电池驱动玩具--配有不可便换电池的玩具,其电池如果通过使用硬币,螺丝刀或其它
带用家居工具可被触及,则应有标识说明电池是不可更换的,如果制造商认为在产品上标注是不可
行的,则此信息应放在包装上或说明书内。
5.15.1 电池驱动的乘骑玩具:
5.15.1.1 电池驱动的乘骑玩具应带有5.3 所描述的安全标识,包括信号词“WARNING”,还至
少包括传递了以下信息的文字:
(a) To reduce the risk of injury, adult supervision is required. Never use in
roadways,near motor vehicles, on or near steep inclines or steps, swimming pools or other
bodies of water; always wear shoes, and never allow more than rider(s).
(为减低受伤的风险,需要成人监护,绝不要在车行道上、靠近机动车的地方、在陡峭的斜坡
和台阶上、或靠近陡峭的斜坡和台阶、游泳池和其他有水的地方使用:总要穿着鞋子,绝不要超过
__个乘坐者)
(b)RISK OF FIRE. Do not bypass. Replace only with____. (Note: This warning must be
placed at the location of any user replaceable fuse or circuit protection device.
Manufacturer should state the part number or equivalent.)
(起火危险,不要旁过,只用_____替换。(注:这一警告必须放在使用人便换保险丝或电路保
护装置的地方。制造商应说明零件编号或相当的信息。))
5.15.1.2 电池供电的乘骑玩具包装和销售点印刷品应说明制造商建议的玩具使用年龄或/和
体重限制。
5.15.1.3 电池供电的特许骑玩具的包装和销售点印刷品应带有5.15.1 规定的警告语。
5.16 促销材料--包装、玩具附带的印刷品和销售点的宣传材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使用
与安全标签说明中有关使用、组装或年龄段不相符的文字、说明或图形。
6 使用说明
6.1 定义和描述--对玩具的安全使用或/和组装的有关资料和说明,无论是印在包装盒还是
说明书上,对于供阅读的某年龄组(根据需要,也包括使用的儿童)来说必须易读易懂,所有说明
必须至少用英语表达。
6.2 玩具柜--应提供足够详细的正确组装和维修的说明,以说明配的正确装配、盖的支撑装
置未安装时可造成的危险,以及如何确定支撑装置是否正常运转。
6.3 童床和游戏围栏玩具--用线、缠、橡皮筋、或皮带横悬在童床或游戏围栏上的玩具(包
括,但不限于练习玩具、童床体操玩具和活动玩具)必须有正确组装,安装和使用的说明,以保证
产品不产生缠绕或窒息危险,说明必须至少包含下面内容:
6.3.1 本玩具不是供婴儿放在嘴里的,应放在婴儿的脸和嘴明显接触不到的地方。
6.3.2 对于可以调整床垫高度的童床、最高位置可能让玩具过于接近婴儿、第一层或较低的位
置更为合适。
6.3.3 当童床上放着玩具而婴儿无人看管时,童床可放下的一侧绝不能放低。
6.3.4 按照说明的要求,必须始终将提供的紧固件(线、带、夹具等)牢固地连接在童床或游
戏围栏上,并经常检查。
6.3.5 不要将其它的线或带连接在童床或游戏围栏上。
6.4 活动玩具--供装在童床、游戏围栏、墙或天花板附近的活动玩具必须有正确装配、安装
和使用的说明,以保证产品不产生缠绕危险。说明必须至少包括下面内容:
6.4.1 童床活动玩具是用刺激视觉的,而不是供儿童握在手中的。
6.4.2 假如活动玩具连接在童床或游戏围栏上,当婴儿开始用物和膝盖支撑站起来时,要将它
移开。假如设计为这种用途,应安装在墙或天花板上,使站立的婴儿明显不能接触到。
6.4.3 假如安装在墙或天花板上,活动玩具的安装必须使站立的婴儿明显不能接触。
6.4.4 按照说明的要求,必须始终将提供的紧固件(线、带、夹具等)牢固地连接在童床或游
戏围栏上,并经常检查。
6.4.5 不要将其它的线或带连接在童床或游戏围栏上。
6.5 供成人组装的玩具--供成人组装的玩具,如果在未组装状态时含有潜在危险锐边或锐
尖,或供三岁以下儿童使用含小物体的玩具,玩具附带的组装说明应按5.3 要求权带有安全标识,
并说明玩具是由成人组装的。
6.6 电池驱动的玩具--对于在一个电路中使用一个以上电池的玩具,使说明或玩具上的标记
必须有下列(或相当)的内容:
6.6.1 Do not mix old and new batteries. (不要将新旧电池混用。)
6.6.2 Do not mix alkaline, standard (carbon-zinc),or rechargeable (nickel-cadmium)
batteries,(不要将碱性电池,标准(碳-锌)电池,或可充电(镍-镉)电池混用。)
6.6.3 提供给电池供电的乘骑玩具的说明书,应包括安全使用和维护玩具的指南。说明书应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6.6.3.1 Maximum weight or age limitations. Or both for sale use of the toy.(为了
安全使用玩具,最大的重量或/和年龄限制。)
6.6.3.2 The warning statements contained in 5.15.1.1.(在5.15.1.1 中包含的警告语。)
6.6.3.4 Only use the charger(s) specified by the manufacturer. (只使用制造商指定的
充电器。)
6.7 与食物接触的玩具--对于预定与食物接触的玩具和它们的部件,其装或/和说明书带有
标识以警告照料儿童的人在使用产品前要彻底地清洗。
7 制造商标记
7.1 玩具的主要部件或者玩具的包装必须的标有制造商或分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属散装销售的
玩具如小卵石或弹子,只有容器需要标记。所有这些标记必须易读易懂,在容易被顾客看见的地方。
并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耐久。玩具可标记代码,以便制造商识别型号变化。含有很松散部件的玩具
除外,其代码可在容器上。
7.2 玩具柜:
7.2.1 每个玩具柜橱有永久的标识,使其被明显地识别出制造商或分销商或零售商的名称和地
址(包括城市,州和邮政编码)。
7.2.2 玩具柜上及其包装或运输容器上应提供编号或其他的标记,它能确定生产日期(年和
月),并允许以后对任何特定型号进行识别。
7.2.3 一旦玩具柜经过重大的结构设计,或材料改运,或影响力符合本消费者安全规范的改变,
制造商应变更型号。
7.3 电池供电的乘骑玩具--电池供电的乘骑玩具应带有永久性的标签或标记,它能确定制造
商或分销商、营业处所、型号和生产日期,或至少能确定生产年月的日期编号。
8 测试方法
8.1 概述--本标准的检验和测试程序是用来确定产品是否合标准要求的。本标准涉及的所有
类型的玩具必须按照8.5 到8.10 进行正常使用和滥用试验。本节的其余测试适有于第4 节要求范
围内规定的玩具类型。除非有特别规定,一种类型玩具的确关测试可以按任何次序进。除非另外有
规定,每一一类测试可在不同的玩具上进行。这些测试可以认为是资格试验,而不一定是质量控制
试验。当玩具箱设计和材料有变化时,也必须进这些测试。每一位将其产生作为符合本标准的合格
产品来推销制造商或分销商可使用根据统计的,合适的抽样方案,但应保留那些可有力证明他们关
于产品符合标准所有要求的声明所必需的记录。任何由CPSC 规定的强制性测试方法应该代替本节
中任何适用的测试方法。
8.2 有毒物质含量的测试--根据FHSA 颁布的,用来测定有毒物质的,16CFR 适用章节见表4,
表4 的参考条例为1973 年9 月27 日发布。
注5--应当使用最新出版的条例来确定的玩具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FHSA 的要求是法律强制的。
表4 演有毒物质含量的测试
8.3 溶解可溶性物质的方法――模拟材料吞咽后在消化道停留4 小时的条件下,将可的元素从
玩具上萃取。然后决定萃取物中可溶性元素的含量。
8.3.1 仪器—常规的试验室仪器如下:
8.3.1.1 金属筛、额定孔径0.5mm 的平纹丝网不锈钢金属筛并具有下述规格:
(a) 额定金属直径:0.315mm,
(b) 每个孔径的最大尺寸偏差:+0.090mm,
(c) 平均孔径的公差:±0.018mm,以及
(d) 6%或以下的孔径超过额定孔径加上下列数值:+0.054。
8.3.1.2 Ph,最低精确度为0.2Ph 值的用具。
8.3.1.3 孔径为0.45μm 的膜过滤器。
8.3.2 试剂—在分析中只能使用认可的分析纯级试剂。
8.3.2.1 盐酸溶液,0.07mol/L。
8.3.2.2 盐酸溶液,约2.0mol/L(7.3% m/m)。
8.3.2.3 标准D1193 规定的三类水或ISO3696 规定的三级水。
8.3.2.4 离心机,能达到5000 500g。
8.3.2.5 容器,毛体积介于1.6 和5.0 倍盐酸萃取液的体积。
危险物质条例(16CFR)
有毒物质
腐蚀性物质
刺激性物质
强敏化剂
产生压力的物质
辐射性物质
易燃性
1500.3(b)5、1500.3(c)2 和1500.40
1500.3(b)7、1500.3(c)3 和1500.41
1500.3(b)8、1500.3(c)4、1500.41 和1500.42
1500.3(b)9、1500.3(c)5 和1500.13
1500.3(b)7
1500.3(b)11 和1500.3(c)8
1500.3(b)10、1500.3(c)6、1500.43 和1610
8.3.3 样品制备---供测试用的试验室样品必须为玩具销时的形式,不包括包装及包装部件。
(1)测试样品应取自单车玩具样品的可接触部分。
(2)样品上的同一中材料可放在一起当作一个单一的样品。一个单一的样品不能由多于一种
材料或顔色组成(即复合测试是不允许的)。
(3)测试样品可以从一定形式的材料上以得,这种材料能代表上述规定的有关材料。
(4)如果玩具供拆开或在不使用工具的情况下就可拆开,对每一部件必须单独测试。
(5)作为参考,样品可以取自原材料而不是从样品上刮下。
8.3.3.1 将涂层从实验室样品上刮下,然后碎磨过筛。从过筛材料中获得不低于100mg 的测试
组成。
(1)当只获得10 到100mg 均匀碎磨的材料时,对它们进行测试,结果按100mg 样品来计算。
报告应注明该步骤及实际样品数量。
(2)假如获得小于10mg 样品时,该测试不用进行。
(3)如果涂层因其性质不能加以研碎时(例如,弹性、橡胶、或塑料涂层),从玩具上取下来
就直接测试。
注—8.3.3.1 给出的方法和例外不适用于16CFR 1303 要求测试铅总含量的表面涂层。在16CFR 1303 中CPSC
要求的铅总含量的测定适用于任何能被刮下的涂层,不管数量多少,而结果是按照实际样品量来计算的。
8.3.4 测试步骤
8.3.4.1 按照8.3.3 制备一份测试组分。
8.3.4.2 将上述制备的测试组分与其质量50 倍的0.07mol/L 盐酸溶液在37±2℃混合。如测试
组分少于100mg 时,将测试组分与5.0ml 上述盐酸溶液在上述指定温度混合。摇动一分钟。
(1)检查混合物的酸性。假如pH 大于1.5 时,一边摇动一边逐滴加入2mol/L(7.3% m/m)的盐
酸溶液直到pH 值在1.0 和1.5 之间。使混合物避光。充分摇动混合物持续1 个小时,然后在37±2
℃静置1 小时。
注7—实验表明,当萃取在亮处而不是在黑暗处进行时,可溶性镉的萃取量会比黑暗处高出2 到5 倍。
(2) 接着立刻通过孔径为0.45μm 的薄膜过滤器过滤,将固体跟踪混合物分离,必要时,在
5000g 离心不超过10 分钟。测试该溶液以决定4.3.5.2 所指定元素的存在。假如不能在一个工作日
内测试样品,应加盐酸稳定以致最终溶液浓度约为1mol/L。
(3) 根据需要,离心混合物,并通过孔为0.45μm 膜过滤器将固体物质分离,然后检验最终溶
液以确定4.3.5.2 规定的元素及含量。假如不能在一个工作日内检验溶液,要注意保证溶液的稳定
性。
8.3.4.3 条款8.3 测定的分析结果应用下面的方法减去下表中的分析校正因子加以调整。对实
验室间的误差进行统计校正是必要的。
注8—应用该表计算的例子:
例1:
铅的分析结果为120mg/kg:从表得出校正因子为30%(0.30)。
调整后的分析结果=120-(120×0.30)=120-36=84mg/kg。
该结果没超过表格中错的允许值,因此可以接受。
例2:
铬的分析结果为90mg/kg:从表格得出校正因子为30%(0.30)。
调整后的结果=90-(90×0.30)=90-27=63mg/kg。
该结果超出了表格中铬的允许值,因此不可受。
8.4 清洁度和防腐性能试验
8.4.1 的材料清洁度—玩具中用的妆品、液体、膏体、油灰、凝胶和粉末(艺术材料除外)的
分析校正
元素Sb As Ba Cd Cr Pb Hg Se
分析校正,% 60 60 30 30 30 30 50 60
清洁度,应使用USP 24<61>“微生物限量测试”成最新版本的美国药典中的方法来确定。可用另一
方法来替代,只要正确地验证了它能给出与USP 24<61>“微生物限量测试”或最新版本的美国药典
规定的实验结果相当的或更佳的实验结果。用以确定材料清洁度的限量将与所选择的试验方法一
起,组成最新的“化妆品、化妆用具和香水联合会(CTFA)”提出的化妆品指南。
8.4.2 防腐性能—对玩具化妆品和玩具上使用的液体、凝胶和其他流动性有机材料组成成分按
其潜在的微生物降解进行评估,也可按照“抗菌防腐性能”USP<51>或最新版本的美国药典对其微
生物控制和防腐性能进测试。
8.5 正常使用试验—这些试验是用来模仿正常使用条件,以保证在正常的磨损和损耗中不致产
生危险。这些测试的目的必须是模仿具的正常游玩方式,因此这些测试与8.6 到8.13 的可预见的
合理滥用试验无关。这些测试是用来发现危险的,而不是用来显示玩具的可靠性的。所谓玩具的机
械装置或材料测试不合格,仅指不合格产生了潜在危害。玩具必须进行适当的测试以模仿具体玩具
预见的使用方式。例如:杆、轮子、门闩、扳机、线、电线、链等等,是供儿童用来开动玩具的,
必须的被重复使用。弹簧或动力驱动的玩具也必须按相同的方式进测试。这些测试必须在预期的使
用环境中进行。例如:供在浴缸中使用的玩具应在肥皂水中进测试,而供沙池中用的玩具在测试过
程中必须置于沙中。应该承认,在这里没有对具体的要求做出规定;由于本标准涉及的玩具种类很
多,也不可能这样。然而,制造商或分销商定必须做足够的测试工,以确信模拟了在玩具的预期使
用寿命期间的正常使用。在这些测试后必须对玩具进行检查,并必须按照第4 节所列岛有关要求对
尖端、锐边危险,以小零件的脱落进行评价。
8.5.1 可洗的玩具—在玩具,包装或说明上写明机器可洗的玩具,除非制造商在永久性的标签
上规定不同的操方法,必须按照8.5.1.1 规定进行六个周期的机器洗涤和滚筒甩。然后,检
查玩具是否符合本标准要求。
8.5.1.1 机器洗涤和滚筒干燥的条件—任何商店出售的大容量的家用洗衣机、依机、或洗涤
剂都可以用于本试验,在试验之前,先将每一个玩具称重将玩具加上模拟衣服的重物使意至少为
41b(1.8kg),使用自动洗衣机正常洗涤档温水洗涤12 分钟。玩具和模拟负载必须在自动烘干机中
并加热档干燥,也可通过空气干燥,直到负载干燥为止。如最终重量不超过原重的10%以上,则认
为玩具是干燥的。
8.6 滥用测试—8.7 到8.13 规定的测试是模拟称之为可预见的合理滥用过程,即通过跌落,投
掷、和其他儿童可能的行为将玩具产生机械性损害提示出来。在测试后,必须检查玩具的机械危害。
例如危险的锐边和锐尖,以及吞食危险,如掉落的小零件、小块或碎片。条款8.7、8.8、8.9、8.10
和8.12 规定的滥用测试的程度必须按照玩具供使用的年龄组确定。假如玩具供使用的年龄组跨越
表中几个年龄组,必须按最严格的测试进。如果有理由认为玩具是由成人来组装的,而不供儿童
拆开的,并且外装盒和组装说明明确指明成人组装,则玩具只需在组装完成的状态下测试。供儿童
组装的玩具单个配件必须同完全组装好的玩具一样进测试。但上述组装成的玩具必须由没有经过滥
用测试的件组成。
8.7 冲击试验—这些试验供模拟玩具由于从童床、桌子或柜台顶上掉下而可能产生损害的情
况,或由可预见的合理滥用产生的其他冲击情况。玩具在进行适当的测试后,必须按照第四节的有
关要求检查其可能的危险,例如尖点、边缘、或可吞食的物件。
8.7.1 跌落试验—除了8.7.2 涉的玩具,属于下列重量限量以下的玩具,必须跌落在规定的撞
击而上。跌落次数和跌落高度根据5 决定。玩具必须以随机的方向跌落,每一次跌落后必须让试样
停下,并在继续测试前对其进检查和评估。撞击介质必须由一块置于厚度不小于2.5in.(64mm 的混
凝土上,按联邦标准SS-T-312B 规定性前额定厚度为1/8in.(3mm),不含1-石棉的第四类乙烯基板
组成。撞击面积必须不小于3ft²(0.3m²)。对于以电池动力的玩具,在跌落实验中必须将建议使用
的电池装上。假如没有建议具体型号的电池,必须使用可买到的最重电池。
8.7.2 水大笨重玩具的倾翻试验—大型笨重玩具不能进行8.7.1 的跌落试验,但必须按下面的
程序进行倾翻试验:
8.7.2.1 大型笨重玩具的倾翻试验—大型笨重玩具在冲击测试时应当倾翻三次,其中一次样品
要处于最不利的状态:慢慢地将样品推过其平衡中心,使其倾翻到8.7.1 规定的冲击介质上。
表5 正常使用和滥用试验的参数
数值
试验
预定用者的年龄
分为类(月) 自愿标准的规定对具制造商的推荐要求
0 至18 10/4.5ft±0.5in.(137cm) 4ft,6.5in.(1.38m)
18 至36 4/3.0ft±0.5in.(91cm) 3ft,0.5in.(0.93m)
冲击
试验
36 至96 4/3.0ft±0.5in.(91cm) 3ft,0.5in.(0.93m)
0 至18 2±0.2in.*1bf(0.23N.m) 2.2in.*1bf(0.25N.m)
18 至36 3±0.2in.*1bf(0.34N.m) 3.2in.*1bf(0.36N.m)
扭力
试验
36 至96 4±0.2in.*1bf(0.45N.m) 4.2in.*1bf(0.47N.m)
0 至18 10±0.51bf(44.5N) 10.51bf(46.7N)
18 至36 15±0.51bf(66.8N) 15.51bf(69.0N)
拉力
试验
36 至96 15±0.51bf(89.0N) 15.51bf(69.0N)
0 至18 20±0.51bf(89.0N) 20.51bf(91.2N)
18 至36 25±0.51bf(111.3N) 25.51bf(113.5N)
压力
试验
36 至96 30±0.51bf(133.5N) 30.51bf(135.7N)
0 至18 10±0.51bf(44.5N) 10.51bf(46.7N)
18 至36 15±0.51bf(66.8N) 15.51bf(69.0N)
挠曲
试验
36 至96 15±0.51bf(66.8N) 15.51bf(69.0N)
年龄组重量标准,1b(kg)
18 个月或以下小于3±0.01(1.4)
18 至36 个月小于4±0.01(1.8)
36 至96 个月小于10±0.01(4.5)
8.7.3 带轮玩具的翻滚试验的---重量为3 lb(1.4kg)以上,10 lb(4.5kg)以下的带轮玩具必须
从每级高度不小于7in.(180mm)的六级台阶上翻滚下来(见图23).台阶可以是木质、水泥、或金
属。玩具包括配件(如果有配件的话)必须从台阶上翻下,以下列四种方式每种翻两次,端接端向
前和后翻滚,端接端向左,右两侧翻滚。必须以合适的方式将玩具慢慢推到台阶最上一级的边缘,
当玩具靠自重开始跌落时马上将其放开。对于上述每一种方式的测试,即使玩具没有到达台阶的底
部,也必须认为已完成。
8.7.4 遮脸玩具的冲击试验---玩具必须用适当的夹具夹紧,并使覆盖或围绕眼睛的部分(如
果剪有眼睛孔)处于水平面。将直径为5/8in.(16mm),重为0.56oz.(15.8g)(公差为+0.03
(0.8g,-0oz)的钢球从50in.(1.3m)的高处落到玩具水平的上部表面,正常使用时盖住眼睛的部位。
如玩具剪有眼睛孔,钢球应落在正常使用时直接靠近眼睛的部位。钢球在自由下落时可通过伸到离
玩具约4in.(100mm)以内的有孔管道加以导向,但不能限制。
图23 台阶结构的说明
8.8 符部件移取的扭力试验---任何具有能被儿童至少用拇指和食指抓起用或牙齿咬住的突起,
部分、组件的玩具,必须进行这项测试。扭力的大小必须根据表5 中玩具适用的年龄组来确定的。
测试所以的载荷设备必须是精度为±0.02in.*1bf(±0.02N•m)扭力计、扭拒扳手或其他的合装置。
必须使用能牢固夹住测试部件并能施加扭力的夹具。将玩具牢牢地固定在任何合理的测试位置上,
用夹具夹住处所要测试的物件或部件,在5 秒钟内以顺时针方向均匀地施加扭力直到
(1)从原来位置上已转过180°,或者
(2)已超过所要求的扭力。
最大的转角或要求的扭力必须维持10 秒钟。然后必须将扭力移去并使测试部件恢复到松弛状态。
在逆时针方向再重复一次。突起、玩具部分、或组件牢牢地固定在设计用来与其一起转动的可接触
棒或杆上时,用夹具夹住上述棒或杆以防转动。假如由制造商用螺丝装上或按制造商说明用螺丝装
上的部件,在施加规定扭力时,上述部件松动,继续施加扭力直到
(1)已超过所要求的扭力,或
(2)上述部件散开。
假如该测试部件在小于规定扭力限量时,明显地继续转动而又不会散开,应终止测试。
8.8.1 假如上述部件散开,应对它进行评估,以确定它是否在测试时符合适用要求。假如散开
后有一上述可被抓起的可接触部件暴露在外,应对上述部重复进行扭力测试。
8.9 部件移取的拉力试验---一个玩具上面能被儿童至少用拇指和食指抓起或用牙齿咬住的任
何突出物都必须进行这项试验。拉力试验必须在8.8 规定的扭力试验的相同部件上行。拉力的大小
必须根据表5 中玩具适用的年龄组来确定。能向测试部件施加拉力负载的夹具的使用不能影响部件
和玩具之间的完整结合,加载装置必须是一个精确度为±0.5 lb(±2N)的,带自指示的仪器或其它
适当工具。把试样固定在一个便利的位置,必须用一个合适的夹具夹紧测试物件或部,要求的拉力
必须在5 秒钟内均匀地施加,并平行于测试部件的主轴,再维持10 秒钟。然后必须取下夹具,把
一个适合于向垂直测试部件主轴线的方向施加拉力负载的夹具夹紧测试物件或部件,要求的拉力必
须在5 秒钟内均匀地施加,并垂直于测试部件的主轴,并维持10 秒钟。
8.9.1 填充玩具和豆袋类玩具中拼缝的拉力试验---由柔软材料制成,具有拼缝的(包括但不
限于缝合、粘合、胶合、热封或超声波焊接的拼缝)填充玩具或豆袋类玩具,必须按表5 供使用的
年龄组及使用8.9 规定的外力对玩具的拼缝以任何方向分别进行拼缝拉力试验的。
8.9.1.1 用于夹住材料拼缝两边的夹具的爪部必须装有直径为3/4in.(19mm)的垫圈(参见图
24),夹具必须夹住装配完整的填充玩具的表面材料,使直径为3/4in.(19mm)的垫圈的外缘距最近
的拼缝线接近而又不小于1/2in.(13mm)。如果足够有力夹紧夹具的测试人员通过拇指和食指不能将
邻近拼缝的材料用直径为3/4in.(19mm)的垫圈爪夹住,不必做拼缝的拉力试验。在这种情况下,必
须在玩具的臂、腿或其他附件进扭力和拉力试验以替拼缝试验。
8.9.1.2 在进行拼缝拉力试验时,力的大小应与玩具所对应年龄组(参见表5)一致,必须的
确5 秒钟内均匀施加力,并再维持10 秒钟。
图24 拼缝钳
8.10 压力试验---任何一个能被儿童触及但在冲击试验中不能被平面触及的玩具表面部位必须
进本试验。压力大小必须由表5 中玩具供使用的适合年龄组来确定。
8.10.1 加载装置必须是一直径为1.125±0.015in.(0.380mm),厚度为0.375in.(9.52mm)的刚
性金属圆盘。圆盘的周边必须加工成半径为1/32in.(0.8mm)的圆形边以消除不规则边缘,圆盘必
须装在精度为±0.5lb(2N)的适当的缩杆上。圆盘的位置必须使其平面与试样表面平行,所需的力
必须通过圆盘在5 秒钟内均匀地施加,并再维持10 秒钟。试验时,玩具必须以任意方便的位置放
在一个平坦而坚硬的表面上。
8.11 轮胎移取试验和咬接式轮轴组合的移取试验---这些试验关到4.17 的要求。
8.11.1 轮胎的移取---玩具必须夹紧以使轮轴处于垂直状态。将一个如图25 所示的金属丝钩
放在上面的轮胎上,如果轮胎所在玩具是供18 个月或以下儿童使用,上述金属丝钩必须连接10±
0.5 lb(4.5kg)的负载,如果玩具是供18 个月至36 个月儿童使用,负载必须为15±0.5lb(6.8Kg),
上述负载必须在5 秒钟内均匀施加并再维持10 秒钟。
图25 用来移取轮胎的钩
8.11.2 装有咬接式车轴的玩具的试验---必须的用一个钩或线连接玩具,以紧不利的方向和邻
近一个轴承(但在两轴承之间)的位置,向轴垂直施加15±0.5lb(6.8Kg)的负载,保持10 秒钟。
上述玩具必须水平放置在方便试验的装置上,上述负载必须在5 秒钟内施加,然后再维持10 秒钟。
如果车轴不能如上面所述被钩住处,必须将玩具水平放置,使用能在最不利的方向轮轴垂直施力的
钩或夹向一个轮子施加10±0.5lb(4.5Kg)的负载,负载必须在5 秒钟内逐渐施加,然后再维持10
秒钟。
8.11.3 咬接式轮轴组合的压缩试验---本试验用来确定在轮轴按8.11.2 规定的程序移取时是
否符合4.17 要求。轮轴组合的放置必须如图26 所示使车轴垂直于坚硬板的孔洞上方。上述孔洞的
直径必须足以使车轴通过。为防止干扰车轴,20±0.5lb(89N)的负载是通过一个合适的圆形适配器
施加到上面的车轮的。负载必须在5 秒钟内逐渐施加,然后再维持10 秒钟。为将车轴维持在垂直
位置,根据需要在施加负载时,上面的车轮必须加以调整,但又不能限制其向下移动。在力的作用
下车轴穿过其中任何一个车轮,车轴不能形成危险尖端或突起。
8.12 挠曲试验---本试验用来确定用作弯曲构架的金属丝或杆是否符合4.10 的要求。玩具必
须固定在一个装有虎钳护罩的虎钳上。如图27 所示,上述钳罩用13 号厚冷轧钢或其他类似材料制
成、内部半径为0.375in.(9.5mm)。在离部件与玩具主体交点2±0.05in.(50mm)处,垂直向部件主
轴施力并弯曲60°,如果部长度小于2in.(50mm),则在部件末端施力。上述施加的外力必须根据
表5 决定。然后,必须将部件反方向挠弯120°。上述过程必须以每2 秒一个周期的速度重复30
个周期,每10 周期后停60 秒钟,必须由两个120°弧度的弯曲构成一个周期。
图26 车轮装置的压缩试验
8.13 的自动工玩具的试验---必须将一个可在3 秒钟内放出和吸入18in.³(295cm²)以上气流量
的活塞泵连接到玩具的吹口处。为防止气泵内产生一个大于2psig 的正、负压力,必须在泵上装一
个安全阀。必须以至少18in.³(295cm³)的气流量交替吹、吸玩具10 次,上述气流量包括可能通过
安全阀排出的体积部件。必须对上述试验后脱落的任何物体加以检验以确定是否合4.6 的规定。如
果玩具的空气出口处按4.6.2 规定为可触及,对上述出口处必须按上述程序进试验。
图27 挠曲试验器
8.14 官玩具箱盖子和关闭件的试验---玩具箱必须在试验前按照制造商的说明进行装配。
8.14.1 盖的支承装置:
8.14.1.1 从盖的最外边沿开始计算,将盖提升到离完全闭合的弧行程大于2in.(50mm),但离
完全闭合处的弧度不大于60°的任何位置。放松盖子,测量其最外边缘大致中点的下落运动。
8.14.1.2 将盖做7000 次开启和闭合周期。一个周期包括把盖从完全闭合处提升到完全开启位
置再回到完全闭合处。
8.14.1.3 为了防止对连接盖的支撑结构的螺丝或其他紧固件施加过度的压力,注意不要用力
将盖超过其正常行程弧度范围的移动。
8.14.1.4 完成一个周的间必须约为15 秒钟。7000 个周期必须在72 小时内完成,然后再重复
8.14.1.1 规定的试验。
8.14.2 关闭件/盖。
8.14.2.1 垂直铰链盖---在盖处于闭合处的情况下,在离其几何中心1in.(25mm)以内的一个点
上,向盖平面垂直向上施加一个逐渐递增的外力。记录能使盖开始开启的最大的力。
8.14.2.2 其他的盖、盖板和门---对于所有其他关闭件,在开启的方向施加一个逐渐递增的外
力将完全闭合的玩具箱开启,记录使关闭件开始开启的最大的力。
8.15 弹射物
8.15.1 动能的确定---3.1.49 中所定义的弹射物的动能必须由以下公式确定,动能=1/2m²
其中:m=弹射物的质量,以kg 计,v=弹射物的速度,以m/s 计。
8.15.2 弹射物的质量m 必须由实验室天平上称得的试样重量确定,弹射物的速度v 必须由玩
具的发射机构发射的一个样品通过相隔一个已距离(s,米)放置的弹道屏后记录下的通过这一距离
的时间(t,秒)来确定。弹射物的速度必须按公式v=s/t(m/s)计算。
8.15.3 在进行弹射物速度试验时,第二个弹道屏必须放在距离弹射物进入完全自由飞行的点
1ft(300mm)加上一个完整的弹射物长度以内的地方(参看图28)。由于某些弹射物的飞行特点和其
它因素可能会影响弹射物速度测试的准确度,动能公式中的速度v 值必须是5 次测量的平均值。
注:第一弹道屏置于发射器端部与第二个道屏之间。
图28 测试弹射物速度示意图
8.15.4 弹射物的冲击试验---3.1.49 中所定义的弹射物必须由其发射装置向一混凝土方块墙
(或者同等的表面)发射3 次,墙面置于距离发射器前端1ft(300mm)加上弹射物长度的地方,发射
装置必须朝垂直于墙的方向发射。
8.16 乘骑玩具的稳定试验—-本试验与4.15 的要求有关。
8.16.1 把玩具放在一个与水平面成10°倾斜角的光滑斜坡上(某些测试要求15°的斜坡,参
见4.15.2.2 和4.15.3)。
8.16.2 如果有操纵装置,要把操纵装置转向玩具最可能翻倒的位置。
8.16.3 用塞块塞住车轮以限制其转动,但放置塞块前应允许自位轮处于自然位置。
8.16.4 向座位施加一个静止的负载,负载重量与表3 中玩具供使用的年龄组中的最大年龄但
不超过60 个月对应的重量一致,当玩具放在规定的斜面上时,施加负载必须使其主轴垂直于真正
的水平面。负载应按其重心高度为8.8in(220mm)来设计。对于所有乘骑玩具,上述负载的重心应固
定在指定座位最前的那一部分向后1.7in.(43mm)处和指定座位区最后的那一部分向前1.7in(43mm)
处(注:两次试验分开来做)。假如没有指定座位区,上述负载应放弃在有理由预见儿童会选择来
坐的最不利位置。
8.17 丝球应进行8.8 和8.8.1 规定的扭力测试以及本条规定的拉力测试,用来夹测试材料的
夹子,其钳子上应附有3/4in.(19mm)直径的垫片(见图15)。一把夹子夹到毛球上,而第二把用来
夹基础材料。在5 秒种内均匀施加15lbf(67N)力并再保持10 秒钟。
8.18 电池驱动玩具马达堵转测试。
8.18.1 此测试应当用新玩具进行。每个马达应当使用新碱性电池单独测试。如果制造商明确
地了在玩具中使用另一种化学性质的电池,则使用制造商指定的该电池重复一次测试。如果玩
具用碱性电池无法驱动,则使用制造商推荐的、指定电压的电池来测试。测试应在环境温度为20
±5℃的无风的地方进行。
8.18.2 开动玩具,将与马达机械相连的运动部件堵转在固定位置。只堵转能在玩具外部被停
住的运动部位。不要使任何机械或电动的保护装置失效,如离合器或保险丝。在玩具完全装配好的
情况下监控温度。如果正常使用允许马达在无照管的情况下运转,或如果玩具带有允许它保持在
“开”的状态的无间歇开关,则持续开动玩具并记录最高温度。测试可在每个测试部件录得温度峰
值后60 分钟停止。如果玩具自动断电或必须用手脚持开动,则监控测试30 秒,按需重复启动玩具
直到完成30 秒的操作。如果玩具在操作时间超过30 秒后才自动断电,则继续测试直至玩具自动断
电。当测试结束时,马达堵转的状况不应导致温度超过4.25.7 的限,或导致电池泄漏、爆炸或着
火。
8.19 电池供电的乘骑玩具的测试:
8.19.1 依照下列条款测试的部件要安装在玩具中进行,因为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它们是在正
常状态下使用。要使用完全充电的电池进行测试。
8.19.2 最大温度测试:
8.19.2.1 对所有用于电池充电或放电的电压连接点进机械前处理。如果玩具提供有一个电源
线束连接器,应在进行紧大温度测试前,对该电源线束连接点连接和断600 次。如果玩具提有供使
用者替换的保险丝,在进行最大温度测试前,将保险丝拆下和插入25 次。
8.19.2.2 用制造商指定的完全充电的电池给测试样品供电。以导致最大持续电流的模式运行
该车辆。在制造商指定的任何表面上测试该车辆,并调整重量以达到制造商指定的最大值,测定最
大持续电流。可能必需通过在不同意面和以不同重量进行若干次试验来测得最大持续电流。
8.19.2.3 以任何需要的方式对车辆进行物理性加载,以获得最大持续电流。持续运行车辆直
至电池耗尽或直至达到热力平衡。如果未达到热力平衡,则电池换成完全充电的电池并继续测试。
8.19.3 电池供电的乘骑玩具的马达堵转测试---机械性堵转可触及的马达动部件。对于有不止
一个马达的玩具。每个马达应单独测试。对于有不止一个运行模式的玩具,应当用不同的样品测试
每一种模式。测试中玩具应当用双层的薄纱棉布完全覆盖。可触及的马达或其他电子部也应当用薄
纱棉布覆盖。
8.19.3.1 在堵转状态下运行玩具,直到电路保护装置使用电路阻断或直至电池耗尽。
8.19.3.2 如果电路保持装置阻断电路,立即将电路保护装置复位。如果是保险丝,立即将其
换掉,再重复测试三次。如果电路保护装置自动复位,继续马达堵转测试直到电池耗尽。
8.19.3.3 测试不应使棉布着火。
8.19.4 干扰测试---在8.19.1 指定的平面进行测试,以制造商指定的最大重量给车辆加载。
8.19.4.1 开始/停止状态---以一秒为周期开关玩具30 次(0.5 秒开然后0.5 秒关),采用产生
最大电流的运模式。
8.19.4.2 向前/向后测试---如果玩具可以后退,以1 秒为周期向前向后行驶玩具30 次(0.5
秒向前然后0.5 秒向后),采用产生最大电流的运行模式。
8.19.5 开关耐久性及过载测试===将开关在相对温度95%,温度20℃--30℃下预处理48 小时。
在40℃进行开头耐久性及过载测试。通过手动或机械方式的动作构件操作开关,接通或切断测试电
流。如果使用保险丝或保护装置来操作(开或松开)上述装置,则保险丝或保护装置必须被更换或
复位若干次,直到完成要求的周期数。如果开关失灵(开关卡在“关”的位置而不产生短路),测
试周次数可少于规定的次数。测试三样品,所有样品必须通过。
8.19.5.1 开关耐久性测试---如果车辆的开启与停止赖于开关,耐久性测试要进100000 个周
期。使用在“最高温度测试”中测定的最大持续电流负载,或包含起动功率及电感特性的等效模拟
马达负载的电路中的最大持续电负载,操纵玩具开关(最少开1 秒,每分钟至少6 个来回)。其它
所有开关要进行6000 个周期的耐久性测试。
8.19.5.2 开关过载测试---开过载测试适用于负责开启和停止车辆的开关。堵转玩具马达。以
每分钟6 个回的速率操纵开关50 个来回,其中1 秒开和9 秒关。
8.19.6 电池过载测试---每个电池指定的充电器持续充电336 小时。测试不应使电解质释放,
或导致爆炸、着火。
8.19.6.1 如果电池可在车辆内充电,将电池放在车辆内并接到充电电路。在短路的情况下,
将充电器、电缆、电池双层薄棉布盖上,进测试直到电池放空。薄棉布不应着火。
8.19.7 短路保护测试---用双层棉布完全覆盖玩具。将不同极性的部件短路。任何短路状态不
应导致棉布着火。
8.19.8 应变消除测试---电线或线束座的电连接点要被断开。向电线施加201bf(90N)力,使压
力从玩具结构允许的任意角度释放。保持指定力度1 分钟。电线不应有显示连接点压力的任何移动。
8.20 产生噪音的玩具测试。
8.20.1 测试设备---为了达必需的精确度以确定玩具是否符本标准的要求,声音测量设备应达
下的性能。
8.20.1.1 符合ANSI 标准(ANSIS1.4)。型仪器或更高的规范;
8.20.1.2 能够测定可变时段的等效声压级(LAeq);
8.20.1.3 能够测定峰值(LCpk);
8.20.1.4 有校准设施以在进行测量之和之检查校准。
8.20.2 测试环境---当测量声压级时,玩具和测试设备应离开任一墙壁、天花板或其它大型的
障碍物至少1m 远,除非本程序另有说明。室内的背景噪声水平必须至少比被测的声音低15dB。
8.20.3 测试准备---在进行测量前检查声级计的校准。在测试前玩具应从包装中取出来。潮湿
电池来发出声音的玩具应用新安装的电池来测试。如果玩具有音量控制键,则把音量调至最大。麦
克风到玩具表面的距离是25cm(9.8in.)。如果玩具可以用不止一种的下述模式来使用(例如,即可
手持又可放在桌面上用),则每种模式都要进行测试。
8.20.3.1 手持和近耳玩具---手持和近耳玩具应当用实验室支架和夹子悬挂在空中,或者将玩
具夹于一伸长臂中。应注意尽量减少来自玩具支撑物的反射(见图29)。
图29 测试手持和近耳玩具的典型设置
8.20.3.2 桌面、地板和童床玩具---桌面、地板极床玩具应静置在例如ISO7779 中所述的标准
台上进测试。一张有厚度为0.04m(1.6in.)或更厚的木制桌面和能提供稳定测试表面的桌腿结构的
桌子,就认为足够了。
8.20.3.3 玩具方位---测量连续声音时,玩具定位在玩耍中的方位。如果没有明确显示使用方
位, 将玩具定位于对麦克风方向产生最大声音输出的位置。当应用近耳玩具连续声音要求时,玩
具的耳朵器件应朝向麦克风来定位。当测量峰值水平,测不考虑玩耍时的方而位于麦克风方向产生
最大声音输出的位置(见图30 和31)。在一切情况下,在声音测量时,玩具产生声音的部应距离麦
克风25cm(9.8in.)
图30 对于声音输出口在侧面的玩具的桌面设置
图31 对于声音输出口在上面的玩具的桌面设置
8.20.4 测试程序---如果玩具有不同的功能模式影响声音的产生,则确定哪种模式产生最大的
声压。例如,如果玩具可播放几首歌曲,则用首开最大声压的歌曲来取得测量结果。对于电池操作
的玩具电话,用产生最大声压的按键。
8.20.4.1 对于连续声音,确定适当的测试期长度。这通常是声源的“周”的一个因素。例如,
如果一个预编程序的玩具正在测试,LAeq 应对整首乐曲来积分。作为通用惯例,应对至少为15 秒的、
输出变化声音而且“无声段”很短或没有的声源进行采样。
8.20.4.2 连续声音---设置好声级计,使它用ANSIS1.4 中定义的“A”计权力“fast(快速)”
响应模式来测量RMS(均方根)值。开动玩具的发声机构,测量在8.20.4.1 中确定的整个周期内的
等效声压级(LAeq)。重复测量,总共三次。
8.20.4.3 脉冲声音---如果必需,则重新设定声级计,以用ANSIS1.4 中定义的“C 计权”和
“peak(峰值)”参数来记录声压级。开动玩具的发声机构,测量峰值声压级(LCpk)。重复测量,总
共三次。
8.20.4.4 摇动声响玩具---如前面所述,设定声级计以测量脉冲声音。以每秒2 个周来摇动玩
具有。每个周期向下甩时要急停在距离麦克风25cm(9.8in.)的地方。用这方法来确定摇动声响玩具
的哪个方位产生最大声压级,用这方位和方计,把摇动声响玩具摇动约10 秒钟,测量峰值声压级
(LCpk),重复测量,总共三次。
8.20.4.5 测量结果是三次测量器官平均值。如果最大和最小声压级读数相差5dB 或更小,可
以采用分贝值的简单算术平均值。如果差超过5dB,则用公式2 将每一个分贝值转换成对应的压力
比值。然后计算这些比值的算术平均值。用公式3 把平均比值转换回分贝值。这就得到测量结果了。
压力比值=(Pn/Po)=10L/20
此处:
L=声压级,单位为dB,
Pn = 对应的压力值,
P0 = 基准压力。
Pn/p0 的得数是压力比值。
分贝声压级=20log10(Pn/Po)
8.21 有轮乘骑玩具的动态强度测试---在玩具的站立面或承坐面,将表格3 中适当的载荷以对
玩具最不利的位置加载到玩具上,保持5 分钟。按玩具正常使用的位置把负载固定在玩具上。驱动
具以6.6 英尺每秒(2m/s)±0.7 英尺每秒(0.2m/s)的速度撞向高度为2in.(50mm)的非弹性台阶,
共三次。如果玩具拟同时承载不只一个儿童的重量,则同时对每一个承坐面或站立面进测试。确定
玩具是否仍然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要求。
8.22 包装薄膜厚度---使用能够测量厚度并且精确度达到4μm 的测量设备(表盘式厚度计或
等效的厚度计)。在任意3.94×9.94in.(100×100mm)区域的对角线上均等距离地取10 个点来测量。
这十次测量的平均厚度不应小于0.00150in.(0.03810mm),并且不能有小于0.00125in. (0.03175mm)
最小厚度的测量值。对于塑料袋,剪开侧边,不要伸展,成为两张单片。
8.23 圈套与绳索测试---固定玩具。将头部探棒(图10)伸入由绳索形成的圈套/开口,锥形
的端部先进入,底部面开口的平面平行。使探棒底部保持与开口的平面平行,绕探棒的轴线旋转探
棒至任意方位;当把探棒推入开口时施加10lb(45N)的力。
9 识别
9.1 为使购买者确认产品符合本玩具安全的所有要求,制造商,进口商及分销商可在产品标签、
发票和销售说明上附上符合标准的声明与他们自己的名称和地址。
9.1.1 建议使用下述声明
(1)符合ASTM 消费者安全法规的玩具安全标准F936 的要求(制造商、进口商或分销商的名
称和地址)。
(2)符合标准F936 的安全要求(制造商、进口商或分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10 关键词
电池操作玩具;儿童;安全标识;安全测试;玩具安全要求。
附录
(强制性内容)
A1 年龄分组准则
A1.1 目的和范围
A1.1.1 为保证玩具在儿童身体与智力发展的特定阶段是合适及安全的,恰当地划分年龄组是
很重要的。
A1.1.2 年龄组标签是用来向销售点的顾客提供选择玩具的指南,以使消费者根据不同年龄组
儿童的平均能力和兴趣及玩具本身的安全情况,选择适当的玩具。
A1.1.3 本准则用于对玩具产品规定合理的推荐使用年龄提供必要的意见和考虑。
A1.1.4 从华盛顿市DC20207,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处可获得“儿童年龄与玩具特征
的关系导则(1985)”。
A1.2 确定年龄组的准则
A1.2.1 为一个玩具确定年龄组时应考虑以下准则。在全盘考虑所有准则时,为了做出适当的
年龄分组,每一个准则有所侧重。
A1.2.1.1 儿童操纵和玩耍玩具的某些特性体力。这需要了解一个特定年龄组儿童通常具有的
身体情况、细微和粗犷的运动能力、身高及力量。
A1.2.1.2 儿童了解如何使用玩具(指理解玩具使用说明、操作步骤及目的)的智力。为了提
供能激发能力和促使其更大发展,而不是阻碍其能力发展的构想,考虑某特定年龄组儿童的智力是
很重要的。对儿童来说,目标既不应该太容易也不应该太困难达到。
A1.2.1.3 玩具必须满足不同发育阶段的儿童玩耍的需要和兴趣。在恰当划分年龄组时了解儿
童发育程度和识别游戏材料及游戏环境以增强每个阶段儿童发育程度是很重要的。儿童玩耍的兴趣
和对玩具的喜爱变化很快,因此应特别注意儿童在某些阶段对特定玩具对象的喜爱及厌恶。为增强
玩具的娱乐性,很明显玩具必须对儿童有吸引力。简言之,玩具必须有趣。
A1.3 方法
A1.3.1 使用下方法有助于为一个玩具确定合理的使用年龄组。这些方法并不按其重要性排列,
在规定年龄组时,所有方法都应考虑。
A1.3.1.1 根据以前使用玩具或市场上类似玩具的经验,可说明它们对一特定年龄组儿童是否
适用。
A1.3.1.2 关于人体高度和人类基因元素的比较结果的参考资料。
A1.3.1.3 为制定儿童发育标准的有关发育数值的参考资料。
A1.3.1.4 识别在某些年龄跨度增强/激发的发育特点。
A1.3.1.5 外部顾问、儿童发育专家、内科医生及心理学家的专家意见。
A1.3.1.6 儿童参与的原型或模型试验。
A1.3.1.7 观察儿童玩耍时的技巧水平。
A1.3.1.8 征求家长的意见。
A1.3.1.9 与儿童相互配合并向其提问。
A1.4 年龄分组的安全方面的考虑
A1.4.1 玩具对于供使用者必须是安全的。一旦确定的儿童技能水平,必须使玩具设计符合本
标准有关特定年龄组的安全要求。
A1.4.2 年龄等级显示儿童平均发育情况,然而这一种情况不一定能反映玩具对特殊儿童是否
适合。对于某一玩具儿童是否处在可以安全玩耍的适当阶段,家长始终究好处判。
A1.4.3 重要的是应该考虑与小部件有关的潜在噎塞和窒息危险。三岁以下的儿童比较容易把
物件放入口中。然而,到三岁时并非就没有把非食物物体放在口中的嗜好。下列玩具适合于三岁以
下的儿童,并作为要符合16CFR 1501 中对小部件规定的安全要求的玩具而专门引用。
A1.4.3.1 供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有挤压玩具、出牙器、童床练习玩具、童床锻炼玩具、
童床活动装置、供装在童床、婴儿小推车、游戏围栏或童车上的玩具、推拉玩具、敲打玩具、积木
块与堆垛玩具、浴盆、玩水池和沙滩玩具、摇动的、弹簧的和粘贴的马和其他物形、钟琴和音乐球
及旋转木马、玩偶盒、填充的、毛绒的及植绒动物和其他物形的玩具、学龄前玩具、游戏和智力玩
具、乘骑玩具、玩具娃娃和动物玩具、汽车、卡车、及其他车辆。
A1.4.4 适合于三岁以下童的学龄前玩具的一些特征,根据玩具的类别列在下面:
A1.4.4.1 玩具娃娃---供握持或搂抱的身体柔软的婴儿娃娃或人物娃娃,填充的或“豆袋”式
娃娃,面貌(包括附件)简单的碎布娃娃或布娃娃和面貌简单、四肢关节处活动范围有限的轻型塑
料娃娃。
A1.4.4.2 婴儿玩具---供在童床或游戏围栏上用,能很容易地被小手握住、晃动、抓住、摇动
发声或抱住的玩具。
A1.4.4.3 玩具车---外型简单结实的汽车、卡车、船及火车,以主色调装饰,对车辆的具体牌
子或型号没有详尽描述或说明,并且只要求简单的动作例如滚动、倾倒、推动及放开。
A1.4.4.4 动作玩具---供识别声音或图画用的简单动作玩具和奇异动作玩具。
A1.4.4.5 早期学习玩具---供基础学习训练,例如字母或数字或模型,和简单的形体动作训练,
例如转动轮子或旋钮、拉动和放开或根据小类等用的玩具、书和智力玩具。
A1.4.4.6 积木和堆垛玩具---不要求手指技巧或不需要把杂技块装在一起的玩具。
A1.4.4.7 软体的球或类似物品---供挤压、摇动、滚动或扔掷的柔软的,重量轻的球或其它的
模型。
A1.4.5 不应被捕认为是适合幼儿年龄标签的玩具具有下述特征:
A1.4.5.1 要求复杂的手指动作或控制调整,将复杂的小块装在一起的玩具。
A1.4.5.2 游戏类玩具,要求或含有超出A、B、C 或1、2、3 范围(即最基本知识)的阅读能
力的内容。
A1.4.5.3 模拟成人体形或特征及其相关附件的玩具。
A1.4.5.4 收藏套具(例如:物形和车辆)。
A1.4.5.5 弹射型玩具,发的车辆、飞机等。
A1.4.5.6 化妆套具
A1.4.6 另一个被引用的主要发育分界线大约为8 岁,在这个阶段阅读能力已有进步,使儿童
能自己阅读、理解、注意说明、警告等。因为在某些情况下说明和警告对于安全使用产品是必需的,
那些产品应贴上供8 岁以上儿童使用权标签,属于这一范畴的产品包括:
A1.4.6.1 包含易破碎玻璃部件和复杂说明的科学和环境用具或装置。
A1.4.6.2 要求精确组装和手指技巧或有锐利工具或部的复杂模型和工艺套具。
A1.4.6.3 含有加热元件的电动玩具。
A1.4.6.4 某些化学装置,用燃料驱动的模型车辆和火箭。这些玩具包含有可能是有害的化学
品,一般不能被不会阅读和理解说明及警告的儿童安全地摆弄。建议使用这产品的最低年龄应为8
岁且仅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A1.5 说明性的年龄标签
A1.5.1 如果玩具适用于建议年龄组以外的儿童,制造商可以加贴说明标以识别淕潜在的安全
问题来帮助家长和其他购买者适当地选择玩具。
A1.5.2 例如:如果一个玩具包含供游戏的小片并且标明供年龄较大的儿童使用,如物形动套
具,制造商应考虑在零售包装上加上关于玩具含有小片的说明。
A1.5.3 应加考虑的因素可包括玩具对年幼儿童吸引力,市场经验,玩具的设计或构造及包装
是否有可以看到的关于任何供游戏的小片的标示。此外,制造商应考虑购买者可过高估计儿童的体
力和智力及儿童对玩具有关潜在危害理解力。
A2 包装和装运
A2.1 包装
A2.1.1 供成年购买者打开的包装的结构应能避免在打开过程的金属紧固件,特别是U 形钉的
危害,并且包装不应含有用于固定玩具在包装内的普通钉。
A2.2 装运
A2.2.1 已包装的和未包装的玩具可能要经过许多试验,以检验玩具分销周期中抵抗所遇到的
各种破坏力的能力。最广泛使用的试验包括跌落、震动、压缩和倾斜碰撞试验。对于许多玩具、特
别是那些重量轻、由弹性材料制造的玩具,例如,玩具娃娃和填充玩具,进行有限的试验可能足够。
然而,其他的玩具,例如大型塑料玩具或重型金属玩具,在装运时可能受到损坏,因此应该经过一
些适当的试验。关于一些有用的试验指导可从下述ASTM 资料中取得:试验方法D642、D5276、D880
和D999。
A3 连接在童床或游戏围栏上的玩具的设计指南
A3.1 目的和范围
A3.1.1 本附录对玩具的设计提供指导,用以鼓励对产品特征和外进行安全方面积细检查。由于
客观上法确定玩具是否合乎这些设计导则,这些导则也就不是用来判断玩具箱是否合乎本标准的。
A3.2 导则
A3.2.1 对所有供连接在童床或游戏围栏上的产品的设计必须考虑到尽量减少绳、带、橡皮筋
或衣的分产品上使婴儿处于可发生窒息的危险环境的情况。
A3.2.2 童床和游戏围栏环境良好设计范例包括以下几点:
(1) 将角磨圆,半径尽可能宽大。
(2) 轮廓平滑,以减少外形的突然改变而容易形成使绳、带、橡皮筋或松散衣服缠结的挂点的
情况。
(3) 使用凹口、埋头孔或其它类似方法对五金紧固隔离。
(4) 减少由于表面之间搭配不当而形成缠结突起的可能性。
A4 玩具易燃性测试程序
A4.1 目的
A4.1.1 本附录按照16CFR 1500.44 的求为易燃性试验制定规程和基本标准。
A4.2 定义
A4.2.1 主轴线---条连结产品上最远的部或端点的距离最长的直线,一个产品可以有一条以上
的主轴线(见图A4.1),但它们的长度必须是等的。
A4.2.2 软体玩具---任何填充或毛绒玩具,包括软件动物或玩具娃娃,可以是其它玩具箱配件
或部件。
A4.2.3 实体---由刚性的、易弯曲的、或柔软的固体材料组成的玩具部分。
A4.3 例外
A4.3.1 线、纸张、包装材料和乒乓球。
A4.3.2 主要尺寸为1in.(25mm)或以下的可接触部件。
A4.3.3 非填充的纺织品和可移取的非填充玩具服装应当独立测试,并应符合16CFR 1610 的要
求。玩具服装如作为玩具的一部分出而不供移取,应作为主轴线的一部进行测试。
注1-直线A-A 和B-B 都是主轴线,直线C-C 不是主轴线
图A4.1 确定主轴线的图解
A4.4 试样的制备
A4.4.1 在对刚性或柔性固体和软体玩具进行测试时,最好至少使用四个测试样。然而,如果
不能以得至少四个测试样时,可基于一个样品作出初步的结论。
A4.4.2 试样必须同供给顾客的一样是装配好的产品。玩具如需要由成人组装,必须在全部组
装完成后的状态进行试验。所有供附在玩具上的衣服和配件必须按制造商供货时的状态附在试
样上。
A4.4.3 产品如有可移取的衣服必须将取下并单独测试。(参见A4.3.3)
A4.5 程序
A4.5.1 把制备好的试样放在无风,并且在每次测试后可以通风和清洁的地方,试样在测试时
的温度必须在68-86F(20-30℃)之间,相温度必须调整到清洁状态。
A4.5.2 每次测试开始前,试验装置必须调整到清洁状态。
A4.5.3 测量试样的尺寸,用测试装置(参见图A4.2)或相当设备,将试样架起,使其主轴线
成水平位置。沿主轴线放置一把刻度尺就可测量烧毁长度。
A4.5.3.1 试样的点火方向和位置---放置试样时,要沿整个主轴线加以支撑以消除下垂,确保
上述支撑装置不会严重的阻碍火苗的蔓延。也可采用下列方法:对于有长发的试样,可能需要在几
个钉子间加细金属丝(24WG 或偿还)以对毛发提供足够支撑使其完全伸值。如果发不超过肩膀长度,
不需要再加以支撑了。
注A4.1---CPSC 中不对毛发进行单独测试,而是把它作为玩具的一个普通部分进行测试,可以将玩具面部朝下
测试,使头发在玩具顶部的成水平位置:也可将玩具背朝下测试,使头发在玩具下方。垂直悬挂的毛发不用于计算
燃烧速度。
A4.5.3.1.1 如果样品太大以至不可能沿其整个长度加以支撑。必须调整试样测试装置可以支
撑其主轴线的端部。
A4.5.3.1.2 必须在主轴线一端将一个或以上的试样点着火,并且,如果可能,必须在主轴相
反的一端将一个或以上的试样点火。必须将试样放在凭经验判断为最容易燃烧的位置。
A4.5.4 手握一支直径至少为1in.(25mm)的燃烧着的蜡烛,使火焰高度至少为5/6in.(16mm),
用内层圆锥体火焰顶端与试样主轴线一端的表面接触5 秒钟。蜡烛与试样保持接触5 秒钟或直到试
样起火,拿稳蜡烛,让点燃的火焰蔓延开。
A4.5.4.1 如有需要,则修剪蜡烛和烛蕊使火焰
A4.5.5 移走蜡烛,用秒表测量燃烧的时间。对自然的火焰,测试时间不能超过60s。
A4.5.6 若有必要,在60 秒钟后用CO2 或类似的非破坏性的灭火器灭火,熟练的用水灭火也是
可接受的办法。
注A4.2---灭火时必须注意不能影响燃烧长度的测量准确性。
A4.5.7 沿着试样主轴线测量被烧部分的长度,计算燃烧速度。
项目数量要求描述材料
1 9 #10-32×0.38LG. S.H.C.S
2 64 #8d×2.50LG 普通钉
3 1 0.12×10.12×10.12LG 不锈钢
4 1 0.25×10.00×10.06LG 不锈钢
注1:公差(除非另有规定) 注2:
3 处尺寸±0.005 号码,拧紧(除非另有规定)。
2 处尺寸±0.015
角度±1°
图A4.2 建议的易燃性试验装置
A4.5.8 不起火的产品被认为通过测试,对这样的试样不用计算燃烧速度。对于在60s 内自行
熄灭的产品,计算燃烧速度时必须用实际燃烧时间作为分母。例如:起火的产品在20s 内烧毁3in.
(76mm),并且自行熄灭。燃烧速度这样计算:
In/20 s=0.15in./s
A4.5.8.1 对自行熄灭的产品的燃烧速度的计算应小心处理,避免引进测量误差,因当燃烧长度
短时,小的测量误差也会对最终结果产生很大的影响。
注A4.3---对在测试过程中,燃烧速度高于0.10in./s,而又始终自行熄灭的产品,CPSC 不会采取强制性措施。
然而,如果这样的燃烧速度会使产品用起实质性的人体伤害或实质性伤害,CPSC 保留采取必要行动的权力。
A4.5.8.2 如果产品不自行熄灭,必须使火焰继续燃烧60s,用火焰在整车60s 去蔓延的实际长
度计算燃烧速度。例如:产品起火并在60s 内烧毁9in.(229mm)。燃烧速度这样计算:
9in/60s=0.15in./s(易燃固体)
注A4.4---在测试过程中,不能过早熄灭火焰以免影响燃烧速度。例如:一只填充玩具兔子的一只陃顶端起火,
而当火焰蔓藤延到耳朵根部时被熄灭,如果耳朵材料的燃烧速度比产品的其余部分快,这样计算出来的燃烧速度就
变大了。
A4.6 要求
A4.6.1 如果玩具起火并沿主轴线的自行燃烧速度超过0.10in./s(2.5mm/s),上述玩具被认为
是易燃固体。
A4.6.2 测试合格标准
A4.6.2.1 在可能的情况下,样品数量=4。
A4.6.2.2 试样如果不起火,不计算燃烧速度。
A4.6.2.3 计算燃烧速度至两位有效数字。(使用常规的四舍五入法,也就是:将5 或以上的数
字进一位,精确到百分之一位。)
A4.6.2.4 将燃烧速度用四舍五入法精确到十分之一位(也就是将0.15 进到0.2)。
A4.6.2.5 可接受的水平为沿着主轴的最大燃烧速度=0.10in./s(2.5mm/s)。
A4.6.2.6 对制造商的补充导则---制造商决定一个产品的性能时必须至少根据四个试样,这为
发现产品中不符合要求的各情况提供合理的机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如果所有试样的燃烧速度都小于0.1in./s(2.5mm/s),则接受。
(2) 如果所有试样的燃烧速度都小于0.1in./s(2.5mm/s),但小于0.15in./s(3.75mm/s)则接
受。但同时进一步研究采取改进产品的性能的措施。
(3) 如果其中一个试样的燃烧速度为0.15in./s(3.75mm/s)或以上,则不接受。用另外的四个
试样再重复进行测试(只能重复一次)。
(4) 如果一个以上的试样的燃烧速度为0.15in./s(3.75mm/s)或以上,则不接受。
注A4.5---CPSC 根据一个单独试样的燃烧速度决定产品是否为可燃固体。然后确定产品在任何
习惯或合理可预见的处理或使用时,或类似的原因,是否可引起超实质的人体伤害或实质性的伤害。
CPSC 不反对其它实验室用四舍五入法将结果精确到0.1in./s。CPSC 的做法是将燃烧速度计算到小
数后第二位。对在燃烧速度大于0.10in./s 但小于0.15in./s 的产品,不会采取强制性措施。然而,
如果这种燃烧速度会使产品引起实质性的人体伤害或实质性伤害。CPSC 保留采取必要有动的权力。
A5.2003 修订本的原理说明
A5.1 电池驱动玩具
A5.1.1 条款4.25---修订本条款以明确对可充电电池和非可充电电池要求的适性。另外,也
明确了对供不同年龄组使用的电池驱动玩具的使用和盖用测试的适性。这些适性与F936 规范的其
它规定相一致,也与CPSC 强制标准的模拟使用和海螺用测试程序,以及关于机械危险引起伤害的
潜在风险的技术要求的适性相一致。术语“正常维护”包括说明手册中包含的任何指示或程序。
A5.1.2 另外,人们已经认识到:玩具可能安装上指定尺寸和电压而制造商牌子和电化学性能不
同的电池,这时,电池的不同组合情况是非常多的。对每一种可能的组合情况都进行测试是不现实
的。所以,测试的要求使用新的碱性电池---考虑到碱性电池的高等级性能及在市场上的优势。当
制造商特别要求在玩具中使用其它电池化学特性时,应使用该类电池重复进行测试。
A5.1.3 条款4.25.1---修订部份对只使用不可替换电池或“键接式(Keyed)”电池组的玩具免
除了本条款的要求。修订部分明确电池仓盖被视为电池仓的一部分。“非可替换电池”的定义见
3.1.41。
A5.1.4 条款4.25.2---用术语“直流电”替换“dc”以明确。
A5.1.5 条款4.25.3---修订部分用术语“不可充电”替换术语“一次性的”。明确对不可充电
电池的无意充电情况可能发生。反装钮扣电池不会对消费者产生严重的危险,充电产生的电解液泄
漏量可以忽略。因为装电池水况不会产生严重的危险,而且通常需要两个以上钮扣电池的电路都是
将钮扣电池叠加安装,所以标准不要求防止反装钮扣电池的保护。
A5.1.6 条款4.25.6---如上面条款4.25.3 所提到的一样,修订部分用术语“不可充电”替换
术语“一次性的”。另外,用“交流电”替换“dc”以明确。
A5.1.7 条款4.25.7---本条款只注明电池表面温度的限量。本条款的要求被重新组织以作为一
新条款8.18(电池驱动玩具的堵转马达测试)的说明和参考。
A5.1.8 条款4.25.8---除了短路状态外,正常使用和可预见的滥用测试会造成其它可产生危险
的缺陷。本条款的范围不应局限在短路状态。例如,滥用测试可能产生马达堵情况,或者对玩具的
外壳进行滥用测试产生电流传送改变,引起温度升高。
A5.1.9 条款4.25.9---F936-96a 条款4.27.9 被删除了,这要求是多余的,且已包括在4.27.7.3
中。修订内容将仅使用不可替换电池的玩具从6.6“安全使用电池的说明”中排除了。条款6.6 与
不可替换的电无关。
A5.1.10 条款4.26.10---本条款将被取消。条款现有的内容不明确。对符合性测试提供的指导
性不强,已经导致测试实验室结果的差异。制定对所体吸收或释放的规范是不可行的,因为此类设
备的规格相当复杂多样。
A5.1.11 条款5.15---本条款要求使用不可替换电池的玩具要告诉消费者电池是不可替换的。
A5.1.12 条款8.18---新条款“堵转马达测试方法”明确碱性电池是试验供电的“最不利情况”,
并要求能的话应使用碱性电,对测试降压的要求与欧洲电动玩具安全标准EN50088 条款5.11 的要
求一样。测试方法用以确定是否与4.25.7 的求相符,对于测试表面或邻近可触及部份的表面的温
升,允许有60 分钟的安全裕度。本条款对无人照看的情况下可进行操纵的玩具进行了考虑。对于
必须由手或脚保持启动的玩具的测试。根据欧洲电动玩具安全标准EN50088 条款9.6 的要求。测试
30 秒后终止试验。不合格的评定冷则与条款4.25 一致。对于完全组装的玩具的温度的监控,本条
款给出了指示以保证准确地模拟玩具预期使用的加热状态。堵转马达的状态仅限于由马达驱动的活
动部件可被使用者堵转的情况。
A5.2 电池驱骑乘玩具
A5.2.1 条款4.25.10---选择8 安培为下限,因为这是其它标准使用的基点。一个电池可产生
的热量等于电流的平方乘以电路的电阻值。不符合这一屋檐则的电池被视为“低功率”(就是“D”
电池和更小的)且被涵盖的4.26.1 至4.26.9 条款中。符合上述准则的电池被视为“高功率”,应
符电池驱动骑乘玩具的附加要求。
A5.2.2 条款4.25.10.1---连接头被机械卷成圆筒状使设计足够强以延长电池寿命,并使电池
更换不会产生会引致过热的损害。发热测试是在制造商规定的最大的表面负载状态下进的,以模拟
玩具设计的预期使用环境。
A5.2.3 条款4.25.10.2---可以预见儿童倾向于将骑乘玩具脚踏踩下,样子们在存放或运输骑
乘玩具时会放一些东西在其脚踏上,使脚踏保护被踩下的位置。电池驱动骑乘玩具的脚踏如果在被
踩下的位置时。不会产生起火危险。点燃薄纱布是许多标准采用的客观评定起火危险的准则。
A5.2.4 条款4.25.10.3---当过载或碰到粗糙路面或物体(路边镶边石、树、台阶斜面)时,
玩具通常被止动。可以预见被用作主要保护装置并通常处于开路状态的保险丝可能会被忽略或被消
费者用更高值的保险丝来更换。
A5.2.5 条款4.25.10.4---预处理和严苛的环境测试是针对玩具使用的室外环境进行的测试。
测试运送是否适用,测试后开关不应失效使玩具处于启动状态、测试是以UL1504 和UL1508 为基础
的。
A5.2.6 条款4.25.10.6---这些要求包括了与过度充电和充电器电缆损坏相关的危险。
A5.2.7 条款4.25.10.7---所有连接主要/马达电池的电线应当被保护不会受损坏。
A5.2.8 条款4.25.10.8---20 磅拉紧放松要求是由UL 歀中对低电电路的拉紧放松要求组成的。
A5.2.9 条款8.19.1---测试状态被规定以保证重复性。
A5.2.10 最高温度测试---条款8.19.2---连接头被机械卷成筒状使设计足够强以延长电池寿
命,并使电池更换不会产生会引致过热的损害。热测试是在制造商规定的最大的表面负载状态下进
行的,以模拟玩具设计的预期使用环境。
A5.3 带有球形未端的玩具
A5.3.1 一些带有球形未端的玩具---条款4.33---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报告有几起由幼
儿(18 个月以下)玩耍一些在手柄或杆上附有球形未端的玩具而产生的死亡和事故。这些死亡或事
故是因为玩具的球形末端卡在儿童的喉部而且生窒息死亡或危险。在以前的标准的条款4.23.2 和
4.24.2 辅助模板的使用中提到了类似的事故。同时参考欧洲标准EN71 规定了对重量超过1.1 磅的
玩具豁免。从一致性、连贯性考虑,原来的条款4.36 被合并到4.33.2 中。
A5.4 半球形物体
A5.4.1 条款4.37---本要求的目的是明确一些形状(杯或碗形;半球或蛋形)物体产生的窒息危
险,这些物体可置于儿童衫的鼻子和嘴巴上造成密闭不透气。可获取的资料显示死事故涉的儿童为
4 到24 个月,幸免事故涉及的是直到36 个月的儿童。CPSC 官员分析事故数据并归纳出以下导致事
故的容器的尺寸:
英制公制
直径范围2.5—3.8in. 64—97mm
深度范围1.6—2.0in. 42—51mm
容积范围3.4—6.0oz 100-177ml
工作组观察了儿童及直径范围为2.0 到4.5in.(51 到114mm)的环子,基于这些观察资料以及引起事
故的杯子的尺寸,结论是要引起注意的尺寸范围为2.5 到4.0in.(64 到102mm)。
A5.4.2 列出的四种结构特点可用以尽量减少形成真空的可能性。
A5.4.3 条款4.37.6(a)和(c)---在a 中描述的两个孔的位置和在c 中描述的三个孔的位置是用
来减少两个/所有孔同时堵塞的可能。开孔的尺寸是为了防止真空的形成。开孔不是用作呼吸孔。
A5.5 声响
A5.5.1 第4.5.1---在广泛地与噪音有关的听力损害的已知研究,及现有的对噪音限
量的建议后,这些要求已经被发展了。职业安全和健康局(OSHA)已经将8 小时暴露量的可受限量
设定为85dB(A).大卫普斯康(David Lipscomb)博士,工作组聘请的独立听觉病矫治专家,已经建
议了一个类似的暴露水平,他的建议是对于连续声音,8 小暴露量级,Leq,8h 为85dB(A);对于既
产生连续声音又产生脉冲声音的玩具所发出的连续声音,是85dB(A);所在测量的距离为
25cm(9.8in)。
A5.5.2 对来自玩具的噪音的暴露是断断续续的,而且和其它日常噪音混和在一起。这些假设
与欧洲对玩具的连续声音研究的发现是一致的,该研究由位于英国南安普敦的ISVR 顾问服饰进行
并发表为《玩具发出的噪音及其对听的影响》。在此研究的基础上,ISVR 将发音玩具大概的玩耍时
间确定为每天1.5 小时。
A5.5.3 采用早普斯康博士推荐的暴露量级,ISVR 对玩耍时间的研究结论,和3dB 的兑换率,
分别相当92.3dB(A)和89.3dB(A)的推荐值。把每个数取整到最近的5dB(A),两者都变为90dB(A)。
A5.5.4 近耳玩具合理的使用距离是2.5cm。然而,在25cm 而不是2.5 测量,可以降低测量距
离造成的错误敏感度和在极近场声音测量所固有的其它人干扰。用上述的90dB(A)的要求和换成
25cm 自由场,就相当于70dB(A)。
A5.5.5 技术上精确的脉冲噪音要求会结合考虑分贝级数和声音的每天重复次数,也会判定误
用的可能性(靠近耳朵开动)。这会导致一些关于每天的重复数量和靠近耳朵开动的可能性的主观
判定。因此,采纳保守方法把脉冲噪音限制为120dB(C 计权峰值)。这要求防止误用和允许每天在
25cm 处多至10000 次的重复。这要求仅适用于两物碰撞增生的脉冲声音(冲击型)。
A5.5.6 爆发型脉冲噪音要求的限量仍然是138dB(C)。区分冲击型和爆发脉冲噪音的原理如下:
人耳的频率响应不能“跟随”爆炸产生的压力的快速上升。快速上升时间加上声音短暂的持续时间
使人耳有效地“削减”了声波的缝值。相反地,由冲击产生的脉冲噪音具有慢得多的上升时间,人
耳或许跟随。这些类型的声音也可能会共鸣而增加暴露时间。因此,更保守的要求到批准。
A5.5.7 第8.20 节---测试草案---测试草案经验接受了广泛的验证。为了使程序标准化和保证
所得至的结果尽量不受设备差异和操作者技术差异的影响,多所实验室对大范围的发音玩具进行了
测试和再测试。
A5.5.7.1 不同的方法适用于测试不同类型的产品。然而,在实验室之间测试的每种玩具被归
类为下列种类的一种:(1)摇动声响玩具;(2)挤压玩具;(3) 近耳玩具;(4)桌面、地面和童床
玩具,及(5)手持玩具,由16CFR1500 容的联邦法规将继续生效,本附录没有对火药帽和火药帽
沿玩具进行测试。
A5.5.7.2 选择25cm 作为从玩具声音输出口到声级计麦克风的距离,以提供测试的连贯性。
A5.5.7.3 利普斯康博士建议摇动声响玩具仅需要测试峰值脉冲要求。峰值脉冲与A 计权连续
声级相比,较少信赖于摇动技巧,因而增加了测试的再现行。
A5.5.7.4 在这次编写时未完成其它类型的玩具(例如挤压玩具和耳塞型玩具)的方法和确认。
A5.6 与国际标准IS08124-1:2000 的协调
A5.6.1 条款3.1.2---可触及性---使用ISO 的定义,增加对CFR 条款的参考,将条款3.1.1.1
合并到3.1.2。
A5.6.2 条款3.1.7---电池驱动玩具一一增加ISO8124-1:2000 中的定义。
A5.6.3 条款3.1.12---折叠---增加ISO8124-1:2000 中的定义。
A5.6.4 条款3.1.13---压缩弹簧---增加ISO8124-1:2000 中的定义。
A5.6.5 条款3.1.17---压力---增加ISO8124-1:2000 中的定义。
A5.6.6 条款3.1.20---传动机构---增加ISO8124-1:2000 中的定义。
A5.6.7 条款3.1.24---拉伸弹簧---增加ISO8124-1:2000 中的定义。
A5.6.8 条款3.1.25---紧固件---增加ISO8124-1:2000 中的定义。
A5.6.9 条款3.1.29---绒毛---增加ISO8124-1:2000 中的定义。然而,应注意“绒毛”在16CFR
1501 中没有定义。
A5.6.10 条款3.1.32---螺旋弹簧---增加ISO8124-1:2000 中的定义。
A5.6.11 条款3.1.39---大型笨重玩具---增加ISO8124-1:2000 中的定义。
A5.6.12 条款3.1.44---包装---增加ISO8124-1:2000 中的定义。
A5.6.13 条款3.1.57---模拟保护装置---增加ISO8124-1:2000 中的定义。
A5.6.14 条款3.1.59---软填塞填充玩具---增加ISO8124-1:2000 中的定义。
A5.6.15 条款3.1.61---卷簧---增加ISO8124-1:2000 中的定义。
A5.6.16 条款3.1.60---碎片---增加ISO8124-1:2000 中的定义。
A5.6.17 条款3.1.64---出牙器---将定义从条款增加ISO8124-1:2000 中的定义。
A5.6.18 条款3.1.65---工具---增加ISO8124-1:2000 中的定义。
A5.6.19 条款4.1---材料质量---增加ISO8124-1:2000 中的目视检验定义。
A5.6.20 条款4.6.1.2---豁免名单中增加光碟(CD 碟)。
A5.6.21 条款4.9---突起---增加ISO8124-1:2000 条款4.6 最后三段的内容。
A5.6.22 条款4.11---金属丝或杆件---增加ISO8124-1:20004.9(b)段内容。
A5.6.23 条款4.15.1---玩具袋的绳索---增加ISO8124-1:2000 条款4.11.4 的内容。
A5.6.24 条款4.17.1---通风---细微的编辑性修改,重复“头部封闭的玩具如太空盔”。
A5.6.25 条款4.23---出牙器和出牙玩具---将出器定义从要求内容中移出,放入条款3“名词
术语”中
A5.6.26 条款8.7.2.1---大型笨重玩具的倾翻测试---将大型笨重玩具的义移至条款3。
A5.6.27 条款8.21---带轮骑乘玩具的动态强度测试---增加了ISO8124-1:2000 条款5.24.4
的内容。
A5.7 混合的技术要求
A5.7.1 条款1.3 和3.1.33---修订内容使本规范在用词上与ISO8124-1:2000 相协调且名词术
语相一致。
A5.7.2 条款3.1.4---水上玩具---修订部分对“水上玩具”给出定义以与ISO8124-1:2000
相协调。
A5.7.3 条款3.1.49---主要显示面---对此定义进行了轻微修改使其更明确。
A5.7.4 条款3.1.21,4.3.4,4.3.4.1,4.3.4.2,4.3.6---化妆品、液体、糊剂、膏、凝胶和粉末
一一修订部分不再要求主观判断什么是预计儿童玩耍的化妆品。本修订采用8 岁以上作为确立的儿
童年龄门槛,以此定义哪些玩具或物品超出这些要求的范围。如条款4.3.4 所规定的,供8 岁以上
儿童使用的化妆品仍要求FDCA 条例。它们不要求符合FHSA 条例。
A5.7.5 条款4.3.6.4---更改了数字。
A5.7.6 条款8.4.1 材料清洁度---修订部分明确对USP 的参考,并且考虑到新微生物技术的发
展而允许使用等效的方法。修订部分还参考了CTFA 导则的限量。
A5.7.7 条款8.4.2---防腐性---修订部分规定使用已被广泛使用的USP24<51>中定义的限量。
本测试的范围仅限于化妆品,因为化妆品是要求防腐的典型产品。
A5.7.8 条款4.13---包装薄膜---修订部分规定使用8.22 中的测试方法测定薄膜厚度。
A5.7.9 条款4.13.1---本条款修订后与ISO8124-1:2000 相一致。
A5.7.10 条款4.13.2---袋和塑料薄膜:
A5.7.10.1 修订部分采用了ISO8124-1:2000 规定的豁免尺寸3.94in.×3.94in.(100mm×
100mm)这一采用是基于一些相关信息和伤害数据的支持的。
A5.7.10.2 伤害数据和分析显示,一些伤害事故涉及到袋子,如果袋子尺寸大于3.94in.×
3.94in.(100mm×100mm) 则不应被豁免。如果一袋子和一块塑料薄膜的外型尺寸(厚度和面积)一
样,它们产生的危险并没有什么区别。
A5.7.11 条款8.22---包装薄膜厚度的测试---修订部分采用了与ISO8124-1:2000 相一致的厚
度测试方法。
A5.7.12 条款4.15.1---玩具中的绳和弹性绳以及图11,绳套的示例---修订部分明确绳套的
周长构成。
A5.7.13 条款8.23---绳套和绳索的测试以及图10---探棒的长(5.0in.)和宽(3.9in.)是基
于第5百分点的0~3个月儿童(CPSC1986 年的《人体测量报告》)头部的长宽尺寸来确定的一探棒
的高度(4.0in.)和基座的高度(1.0in.)是基于《家庭游乐声标准》(规范F1148)中使用
的儿童躯体和头部探棒的外形来确定的一测试方法也是引用《家庭游乐声标准》中的方法(非刚性
开口圈套的测试程序)。程序F1148 中施加的力为50lbf,本标准修改为10lbf 是合理的模拟童拉套
在头上的绳套的力。
A5.7.14 图4---如ISO 8124-1:2000 的图2,图4经过补充以显示铰链线的后视图。修订部分
明确铰链线的定义并与ISO 8124-1:2000 相协调。
A5.7.15 条款4.14---折叠机构和铰链――修订部分用术语“预计”取代“能够”,以明确本要
求仅适于计支撑一个儿童重量的产品。
A5.7.16 条款4.14.1---折叠机构――修订内容反映4.14 仅适用于预计支撑儿童重量的玩具。
A5.7.17 条款4.16.2.1---可用脚起稳定作用的倾斜稳定性,条款4.16.5—骑乘玩具和座位的
超载要求,和条款8.16.4---当预计年龄范围跨年龄组时,修订部分规定使用相保守的年龄组。
A5.7.18 条款4.16.1,4.16.2 和4.16.3---修订部分解释4.16.1,4.16.2 和4.16.3 的范围包括
座。事实上,4.16.1 特别注明4.16.2 和4.16.3 将“带座位的固定玩具”包括在它们范围内。
A5.7.19 条款4.16.3---前后稳定性―――向后稳定性的“可用脚稳定”的豁免被删去。儿童
衫的脚不能有效地防止向后翻。
A5.7.20 条款4.21.2---修订部份堵住了预计供18 至36 个月儿童使用的玩具中有的安抚奶嘴
的漏洞。该漏洞允许符合16CFR 1511 中10lb 拉力测试要求的安抚奶嘴与玩具一起销售,而其它18
至36 个月年龄组的玩具就必须符合ASTM F936 中的15lb 拉力测试要求。
A5.7.21 条款8.16---骑乘玩具稳定性测试―――修订部分允许进重心调节以解决因产品几何
形状而不能将负载施加在特定位置的问题。
A5.8 标识
A5.8.1 条款5修订部份使本条款更清晰明确和流畅。本条款的要素保持不变,但信息被重新分
在各条款中。该条款的结构的主要变动如下:
A5.8.1.1 将联邦法规的要求与ASTM 的要求分开。
A5.8.1.2 将安全标识要求与年龄分组标识和说明/制造商标识分开。
A5.8.1.3 明确安全标识的具体组成部分。
A5.8.1.4 更清楚地明确哪些地方的信号词和标识内容需要逐字照原文,不能由制造商决定。
A5.8.2 对具体分条款的更改的说明如下:
A5.8.2.1 条款5---标题从“安全标识要求”改为“标识要求”以反映本条款内容。
A5.8.2.2 条款5.1---标题更改以反映仅参考了联邦标识要求,增加了对1500.19 小球标识别参
考。
A5.8.2.3 条款5.2---以前的5.6。
A5.8.2.4 条款5.1---以前的5.2,标题进行了更改春更清楚。
A5.8.2.5 条款5.3.1---明确和规定安全的组成部和格式。
A5.8.2.6 条款5.3.2---明确和规定适的信号词。
A5.8.2.7 条款5.3.3---明确哪些地方的标识内容需要逐字照原文,不能由制造商决定。
A5.8.2.8 条款5.3.4---规定安全标识在包装上的位置。
A5.8.2.9 条款5.3.5---以前的5.2.6。
A5.8.2.10 条款5.3.6---明确不管是在包装上还是产品上,安全标识都必须与背景明显区别,
并且对预计的阅读者来说应清楚可辨。
A5.8.2.11 条款5.3.7---以前的5.2.8。
A5.8.2.12 条款5.3.8---以前的5.2.9。
A5.8.2.13 条款5.4---以前的5.3 漂浮玩具现在定义成水上玩具(见条款3),信号词“CAUTION”
改为更恰当的“WARNING”.
A5.8.2.14 条款5.5---以前的5.4。增加分条款用以将年龄分组从安全标识中区分出来。
A5.8.2.15 条款5.6---以前的5.11。修改分条款以更好地将年龄分组从安全标识中区分出来。
A5.8.2.16 条款5.7---以前的5.12。
A5.8.2.17 条款5.8---以前的5.9。明确了安全标识是用来告诉成人在非组装状态下组装玩具
会有危险。
A5.8.2.18 条款5.9---以前的5.13。
A5.8.2.19 条款5.10---以前的5.14。
A5.8.2.20 条款5.11---以前的5.10。
A5.8.2.21 条款5.11.1---以前的5.10.1,有一点编辑性修改。
A5.8.2.22 条款5.11.1.1---以前的5.10.1.1,有一点编辑性修改。
A5.8.2.23 条款5.11.1.2---以前的5.10.1.3。
A5.8.2.24 条款5.11.1.3---以前的5.10.1.2,有一点编辑性修改。
A5.8.2.25 条款5.11.1.4---以前的5.10.1.4。
A5.8.2.26 条款5.11.2---以前的5.10.2,有一些关于小物体的解释。
A5.8.2.27 条款5.11.3 至5.11.7.2---对应以前的5.10.3 至5.10.7.2。
A5.8.2.28 条款5.12---以前的5.15。
A5.8.2.29 条款5.13---以前的5.16。
A5.8.2.30 条款5.14---为前一致增加的关于电玩具标识的新分条款。
A5.8.2.31 条款5.14---为前一致增加的关于电池驱玩具标识的新条款。
A5.8.2.32 条款5.16---以前的5.17。
A5.8.3 条款6
A5.8.3.1 条款6.5---明确危险仅在非组装状态下存在。
A5.8.3.2 条款6.6.3---规定对安全使用和维护电池驱动玩具的指导性说明文字的最低要求。
A5.8.3.3 条款6.7---以前的5.8,在一点编辑性修改。
A5.8.4 条款7
A5.8.4.1 条款7.2 至7.2.3---分别对应以前的5.5 至5.5.3。